甲公司法人代表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供销科长与乙公司签订购入A商品的合同。委托书规定:
(1)时间5月12日至6月12日;
(2)购入A商品1000件,每件单价不超过420元;
(3)可以选择保证方式。
供销科长5月20日与乙公司签订购销A商品合同如下:
(1)乙一次性向甲供货1200件,每件单价400元,供货时间为6月18日;
(2)甲公司于6月10日前向乙预付定金8万元,预付货款10万元,余款在收货后一次付清;
(3)任何一方违约均承担总标的10%的违约金。
乙公司就供货数量、价格和时间于5月25日向甲公司以传真方式确认,甲公司法人代表以传真件认可。6月5日甲公司将持有面值18万元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乙。18日乙公司发来全部货物,甲公司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收货并拒绝支付余款。乙公司认为货物质量问题属于运输部门不负责任造成的,与本*公司无关,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由此引起纠纷。经查证,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货的原因是乙公司寄来的供应A商品的价目表和质量证明书。但乙公司并无短期生产1200件A商品的能力,为了做成该笔业务,只有委托丙公司加工生产,造成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