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的发出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2015年3月有关原材料的业务如下:
(1)1日,结存A材料100千克,实际成本为320000元。
(2)5日,购入A材料200千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3700元,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为3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30元,以上款项尚未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3)18日,购入A材料500千克,货物已运抵企业,并且验收入库,但是发票及账单均未收到。
(4)22日,将A材料委托丙公司加工M产品(非金银首饰的应税消费品)一批,发出A材料150千克。
(5)28日,委托丙公司加工的M产品完成,乙公司支付丙公司加工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52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840元;同时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59000元。以上款项乙公司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收回的M产品乙公司直接对外出售。
(6)31日,仍未收到本月18日购入A材料500千克的发票及账单。乙公司根据历史数据估价3200元/千克入账。
(7)本月生产领用A材料500千克(不包括委托加工物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