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发生与应付款项有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1)7月2日,预收甲公司购货定金100万元,并于当日送存银行。
(2)7月6日,从乙公司处购入工程物资一批,当日工程物资款共计255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3)7月19日,将甲公司的预定货物发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余款尚未收回。
(4)7月22日,向乙公司开具面值为255万元,期限为4个月的无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因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以银行存款支付的汇票手续费2万元。
(5)7月31日,计提一般经营用长期借款利息费用25万元(此笔借款的利息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