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由ABC三股东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法人股东A以经营场地和设备作价出资30万元人民币,BC两个自然人股东各出资10万元人民币。公司由BC负责经营。公司成立后不久,因市场疲软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导致公司欠下60多万元的巨额债务,并在实际上陷入停产的状态。债权人因此纷纷登门讨债。BC两个自然人股东因躲债去向不明,于是所有的债权人都盯住法人股东A索债,而A声称公司主要由BC两股东经营,自己也是受害者,目前无偿还债务能力。在索债不成的情况下,所有债权人联名将A推上被告席,诉请法院判决A偿还公司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