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与总统相处是历任法国总理面对的最大挑战。这是因为() ①总统掌握大政方针,总理负责具体行政 ②总统占主导地位,总理听命于总统 ③总理对议会负责,总统对选民负责 ④总统拥有外交权,总理负责内政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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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立法权由国会掌握,行政权归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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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1787年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掌握立法权。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总司令,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总统对宪法负责,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但国会复议时若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即为有效;总统有权提名任命政府高级官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得到国会的批准方可生效。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对法律拥有最高司法解释权,经过审查可以宣布国会的立法违宪,可以宣布总统或政府行为违宪。三者独立平等,但互相制约,以防止专制的出现,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 根据现行的美国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美国总统任期4年,可以连任一届。法律上说总统由选举人团于选举年12月“间接选举”产生,但选举人投票意向由选民事先决定,绝大多数州和首都实行“胜者全得”制度。 ——摘编自人教版《历史必修一》等 材料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审判机构,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约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终身制可以保证法官不受来自行政机构的压力,确保司法不偏不倚,当政府成为诉讼一方当事人时,法官也不用违背法律与良心作出有利于政府的裁决。 因为在该部门任职是终身的,所以必然很快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因此,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由参议院提名及同意,总统任命的,但一旦这些被提名人当上终身制的法官,他们就无需再服从其原先的政党、总统、参议院的意志来审判。 ——摘编自庄崴《论美国宪法的特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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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1787年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掌握立法权。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总司令,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总统对宪法负责,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但国会复议时若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即为有效;总统有权提名任命政府高级官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得到国会的批准方可生效。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对法律拥有最高司法解释权,经过审查可以宣布国会的立法违宪,可以宣布总统或政府行为违宪。三者独立平等,但互相制约,以防止专制的出现,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 根据现行的美国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美国总统任期4年,可以连任一届。法律上说总统由选举人团于选举年12月“间接选举”产生,但选举人投票意向由选民事先决定,绝大多数州和首都实行“胜者全得”制度。 ——摘编自人教版《历史必修一》等 材料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审判机构,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约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终身制可以保证法官不受来自行政机构的压力,确保司法不偏不倚,当政府成为诉讼一方当事人时,法官也不用违背法律与良心作出有利于政府的裁决。 因为在该部门任职是终身的,所以必然很快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因此,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由参议院提名及同意,总统任命的,但一旦这些被提名人当上终身制的法官,他们就无需再服从其原先的政党、总统、参议院的意志来审判。 ——摘编自庄崴《论美国宪法的特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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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1787年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掌握立法权。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总司令,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总统对宪法负责,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但国会复议时若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即为有效;总统有权提名任命政府高级官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得到国会的批准方可生效。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对法律拥有最高司法解释权,经过审查可以宣布国会的立法违宪,可以宣布总统或政府行为违宪。三者独立平等,但互相制约,以防止专制的出现,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 根据现行的美国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美国总统任期4年,可以连任一届。法律上说总统由选举人团于选举年12月“间接选举”产生,但选举人投票意向由选民事先决定,绝大多数州和首都实行“胜者全得”制度。 ——摘编自人教版《历史必修一》等 材料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审判机构,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有约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终身制可以保证法官不受来自行政机构的压力,确保司法不偏不倚,当政府成为诉讼一方当事人时,法官也不用违背法律与良心作出有利于政府的裁决。 因为在该部门任职是终身的,所以必然很快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因此,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由参议院提名及同意,总统任命的,但一旦这些被提名人当上终身制的法官,他们就无需再服从其原先的政党、总统、参议院的意志来审判。 ——摘编自庄崴《论美国宪法的特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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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掌握立法权,与总统、最高法院被形象地比喻为“头脑听从四肢的怪物”。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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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德国总统由全体德意志人民选举之,任期为七年,可连选连任。德国总统掌握德国全部武装力量之最高统帅权。如某一邦不履行其依照德国宪法或德国法律所规定之义务时,德国总统得使用武力强制之。如德国境内之公共安宁和秩序受到严重扰乱或危害时,德国总统得采取必要之措施,需要时并得使用武力。德国总理和各部部长为行使其职责,应取得德国国会之信任,当国会以明显之决议对其中之一员撤销其信任时,该员应即退职。 ——摘编自德国“魏玛共和国宪法”(1919年) 材料二: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不经讨论而选举产生,任期5年,只能连任一次。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统提名,由联邦议院不经讨论而选举产生,获得联邦议院过半数票者当选为联邦总理。外交事务、联邦财政等由联邦行政和下属行政机构予以管理。联邦国防部长对武装部队拥有命令权和指挥权。 ——摘编自《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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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德国总统由全体德意志人民选举之,任期为七年,可连选连任。德国总统掌握德国全部武装力量之最高统帅权。如某一邦不履行其依照德国宪法或德国法律所规定之义务时,德国总统得使用武力强制之。如德国境内之公共安宁和秩序受到严重扰乱或危害时,德国总统得采取必要之措施,需要时并得使用武力。德国总理和各部部长为行使其职责,应取得德国国会之信任,当国会以明显之决议对其中之一员撤销其信任时,该员应即退职。 ——摘编自德国“魏玛共和国宪法”(1919年) 材料二: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不经讨论而选举产生,任期5年,只能连任一次。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统提名,由联邦议院不经讨论而选举产生,获得联邦议院过半数票者当选为联邦总理。外交事务、联邦财政等由联邦行政和下属行政机构予以管理。联邦国防部长对武装部队拥有命令权和指挥权。 ——摘编自《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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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德国总统由全体德意志人民选举之,任期为七年,可连选连任。德国总统掌握德国全部武装力量之最高统帅权。如某一邦不履行其依照德国宪法或德国法律所规定之义务时,德国总统得使用武力强制之。如德国境内之公共安宁和秩序受到严重扰乱或危害时,德国总统得采取必要之措施,需要时并得使用武力。德国总理和各部部长为行使其职责,应取得德国国会之信任,当国会以明显之决议对其中之一员撤销其信任时,该员应即退职。 ——摘编自德国“魏玛共和国宪法”(1919年) 材料二: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不经讨论而选举产生,任期5年,只能连任一次。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统提名,由联邦议院不经讨论而选举产生,获得联邦议院过半数票者当选为联邦总理。外交事务、联邦财政等由联邦行政和下属行政机构予以管理。联邦国防部长对武装部队拥有命令权和指挥权。 ——摘编自《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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