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8日,甲市A区的高琴和乙市B区的童伟结婚,二人婚后居住在甲市C区,后生有一女童心。2016年2月,童伟外出至乙市D区某建筑工地打工,2017年3月,童伟在工地作业时导致左腿受伤,高琴向甲市C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儿童心的抚养权由自己所有。甲市C区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乙市D区法院。乙市D区法院向童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童伟不肯,高琴遂提起离婚诉讼,审理前法院先行调解,经调解二人和好,达成调解协议决定不离婚,童伟要求法院发给判决书,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送达二人。
2017年5月,童伟受伤的左腿因治疗不及时,做了截肢手术,6月高琴再次向乙市D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经童伟的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法院未公开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因童伟刚作为手术无法出庭,遂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准许,经审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高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