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西方国家学者在不同时期,提出了不同的刑事责任来源的学说,最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是行为责任论、性格责任论和人格责任论。行为责任论是基于刑事古典学派自由意志论的责任理论。刑事古典学派以“无责任即无刑罚”为口号,强调刑事责任是行为人与国家之间形成的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体现。刑事责任的根据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各个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成为责任评价对象的只能是行为人自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性格责任论认为,犯罪行为并不是基于行为的自由意志,而是取决于行为人的素质和环境。犯罪的本质是藏于行为人性格之中的危险性的环境性外部反应。李斯特说道:“刑罚以及责任的对象不是行为,而是由实行行为所证明的行为者的犯罪情操,行为者对于法秩序的态度,以及行为人的全部的心理特征,这就是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或者危险性。”可见,性格责任论强调的是犯罪行为人的危险性,是其危险性格的外在形式,犯罪人具有的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危险性格才是刑事责任的根源。人格责任论是由德国学者毕克迈耶首倡,在日本得到安平政吉、大塚仁、团腾重光等人的支持发展的学说,该说为了弥补前二者的缺陷,认为责任的根源在与客观具体的犯罪行为背后的行为人的人格。在人格之中,既有行为者自身所不能控制的部分,也有行为者基于其自由选择的部分,犯罪行为是在各种内在的和外在的条件下,有选择地排除其他可能性而实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