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某市一家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啤酒。2014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
(1)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税额34万元,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5%。
(2)外购酒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万元,增值税税额10.2万元,当月领取80%用于勾兑生产白酒。
(3)向乙商贸企业销售A牌白酒8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同时收取白酒包装物押金20万元。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向丙商贸企业销售A牌白酒20吨,不含税总价款100万元,合同规定分四个月等额支付,由于购买方资金紧张,当月只收回20万元。
(4)向某大型超市销售啤酒5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0.28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3万元。
(5)将新研发的高档白酒6吨赠送给关系客户,总成本120万元,成本利润率10%,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6)将20吨自产B牌白酒用于抵偿债务,B牌白酒最低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万元/吨,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4万元/吨,最高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8万元/吨。
(7)因包装物逾期未退,没收1月份销售啤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0万元,以及1月份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30万元。
相关资料:酒精消费税税率5%,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每斤0.5元;啤酒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适用消费税税率为每吨250元,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下的,适用消费税税率为每吨220元。相关票据已在当月通过认证并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