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圣诞节用火鸡,买卖合同规定卖方于2004年11月30日前装货,由承运人所属“伊丽莎白”号轮承运上述货物。该轮于12月3日才抵装运港装货,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接受卖方的保函,授权其代理人签发了11月30日已装船清洁提单。卖方凭全套单证从开证行取得全部货款。
2004年12月15日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到合同指定的港口提货时,发现该提单所记载的船舶还未抵港,直到12月26日上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才运抵目的港。由于销售季节已过,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内销售商对其提出索赔,造成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