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5.4条第3款规定,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SPD,旧规范为宜,新规范要求更严格,那么,此类配电箱若为双电源进线,是否必须装设两台S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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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建筑防雷的主要措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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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5.4条: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省里专家解释:制定者主要是针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仍采用配电屏的情况;对于主要配电装置都采用标准配电柜的情况,本身已具备防火隔离功能,不必再作隔离。省内图审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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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规第3.0.3条将“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列入第二类防雷。条文中说明中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审图中有审图专家将工厂内根据计算的年预计雷击次数属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宿舍、食堂列入此列,理由是将建规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定义在此处。本人认为有待商榷。建规中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指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是用来指导安装疏散指示标志的。如按上理解,所有办公楼均应按第二类防雷设计。 有的地方的审图专家,对所有建筑都要做防雷设计,有必要吗?譬如主门卫,内有火灾报警主机、工业电视监控主机等电子设备,应该做防雷设计,但一般的次门卫是否只做接地,不做防雷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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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急照明问题:如何处理建规编制组2007年3月12日“关于规范第11.1.3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提出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采用自带蓄电池等备用电源供电时,可从就近的终端配电箱配电,……”;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2.1条1款“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及即将实施的《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6.2.4条“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之间的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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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剩余电流报警系统(具有动作功能),断路器极数如何选择?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5.6条: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所有保护的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断开。(一般情况下,应采用2P、4P),但有设计院认为采用的是漏电报警系统,不切断电源,相应断路器可不设N极。图审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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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4.3条为强制性条文,该条文规定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专设”即指专门敷设,区别于建筑物的金属体,请问具体怎么执行?是否可优先执行第4.4.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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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第9款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实际操作时很难把握,例如:一幢建筑物的一至三层为商业,四至十层为办公,属于综合楼,是否按人员密集场所考虑?是否能与有关部门一起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各类建筑物的面积、人数等有一个量化指标,以便更好地执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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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9.2-1条: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角、墙角、边缘、设备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上的保护措施处理。是否按10m*10m或12m*8m的网格设计?在建筑物立面上明设避雷网格,必需与建筑专业配合并影响里面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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