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7日晚,王某因交通问题与李某发生纠纷,后遭李某殴打。王某即向附近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李某对殴打王某的事实予以认可。当日,安贞里派出所决定立案,并传唤李某接受讯问,李某在讯问中对殴打王某并致其受伤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提出愿意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次日,安贞里派出所民警又对王某进行了询问。2004年8月29,朝阳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对王某的伤情作出“王某所受损伤属于轻微伤”的鉴定。2004年9月9日,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给予李某罚款50元的处罚,在向李某宣告后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李某。同日,安贞里派出所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王某。王某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后,认为派出所对李某的处罚过轻,遂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适当,决定予以维持。王某仍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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