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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1689年3月,下院通过拨款法案,授予国王每年120万镑的税款,并规定其中60万镑用于宫廷和非军事性开支,其余用作海陆军开支。……1697年议会又通过《年金法案》,规定自翌年起,每年拨出固定款项作为宫廷开支,长期不变。
——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二
第一条第七款:“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如对其它议案一样,提出或同意修正案。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须呈送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便须签署,如不批准,即应连同他的异议把它退还给原来提出该案的议院,该议院应将异议详细记入议事记录,然后进行复议。”
第八款:“国会有权规定和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进口税和货物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
第九款:“除非经法律规定拨款,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和账目,应随时予以公布。”
——《美国宪法》
材料三
(美国)1939年的第一项重组计划就是将预算局(简称BOB)从财政部转移到总统的行政办公室,第8248号行政命令明确规定了预算局的责任,协助总统准备预算和监督与控制预算的管理成为其主要职责。
——徐红:《论英美议会财政权成长过程中的路径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