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规范》10.5.6条原文如下:由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框支墙梁内力应按本规范第7.3节的有关规定计算。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第5.1.3条的有关规定计算。但托粱弯矩系数αM、剪力系数βV应予增大;增大系数当抗震等级为一级时,取为1.10,当抗震等级为二级时,取为1.05,当抗震等级为三级时,取为1.0。该条的条文说明指出:"重力荷载代表值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第5.1.3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即取全部重力荷载不另行折减"。这个"不另行折减"如何理解?是不是说取重力荷载代表值=1.0恒+1.0活,而不是1.0恒+0.5活?《抗规》5.1.3条中倒是有1.0恒+1.0活的情况,但是只适用于"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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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砖砌平拱,《砌体规范》7.2.3条第1款只是说按5.4.1条和5.4.2条的公式计算,并未指出计算高度如何取值,该如何采用呢?另外,计算砖砌过梁的承载力设计值时候,是否考虑强度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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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通用规范》的4.3.1条,有以下疑问:(1)"车道荷载"与"车辆荷载"容易混淆,应如何区分?(2)条文说明以及4.3.2条中均说到"局部加载",如何理解?(3)表4.3.1-4规定了多车道折减系数,在计算荷载横向分布系数时,要不要考虑多车道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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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规范》的3.3.2条指出,"受弯构件的最大挠度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影响进行计算",这个"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影响"到底是怎样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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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规范》表3.2.2下注3明确指出,对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可将计算所得的挠度值减去预加力产生的反拱值;在《公路混凝土规范》中,对于预应力混凝土梁,挠度验算时,是否要减去预加力引起的反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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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规范》7.2.5条的本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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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规范》7.2.3条第3款指出,验算过梁下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可不考虑上层荷载的影响,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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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规范》7.1.4条的注指出,"当截面受拉区配置有不同种类或不同预应力值的钢筋时,受弯构件的相对界限受压区高度应分别计算,并取其较小者",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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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钢规》3.2.8条的内力分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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