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固定总价合同
B固定价格合同
C可调价格合同
D成本加酬金合同
E可诞单价合同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造一座高档写字楼,该写字楼共14层,地上12层、地下2层,总投资约3000万元人民币。该工程采用钢筋混凝土大空间结构,设计项目已明确,功能布局及工程范围都已确定,业主为缩短建设周期,尽快获得投资收益,施工图设计未完成时就进行了招标,确定了某建筑公司为中标单位。业主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时,由于设计未完成,工程性质已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通过多次协商,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 合同条款中有下列规定: (1)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乙方在报价时已考虑了工程施工需要的各种措施费用与各种材料涨价等因素。 (2)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为加快工程进度,允许将工程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 (3)付款方式:开工前首付款10%,月进度款支付进度工程量80%,付至总价80%止付,结算后支付至90%,剩余10%自竣工验收后两年一次性付清,业主承担相应的利息。 本工程目前正在施工。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1)本工程由于业主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致使工程开工时问推迟了15日。承包商向业主提出顺延工期15日,窝工费5万元的报告。 (2)钢材价格从报价时的2800元/t上涨到3000元/t,承包方向业主要求追加因钢材涨价增加的工程款。 你认为可以选择何种计价方式的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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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难度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经有关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业主于2001年1月20日向符合资质要求的A、B、C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A、B、C三家承包商均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最终确定B承包商中标,并于2001年4月30日向B承包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之后由于工期紧,业主口头指令B承包商先做开工准备,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B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进行了施工场地平整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但业主迟迟不同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01年6月1日,业主书面函告B承包商,称双方尚未签订合同,将另行确定他人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B承包商拒绝了业主的决定。后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才于2001年9月30日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6240万元,工期12个月,竣工日期2002年10月30日,承包合同另外规定: (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5%。 (2)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收回。主要材料及构配件比重按60%考虑。 (3)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4)材料和设备均由B承包商负责采购。 (5)工程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扣留,工程保修期为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经业主工程师代表签认的B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第1月~第12月)见下表。 B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 本工程按合同约定按期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2006年3月30日,使用单位发现屋面局部漏水,需要维修,B承包商认为此时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已超过3年,拒绝派人返修。业主被迫另请其他专业施工单位修理,修理费为5万元。 在业主以尚未签订合同为由另行确定他人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时,B承包商可采取哪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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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难度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经有关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业主于2001年1月20日向符合资质要求的A、B、C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A、B、C三家承包商均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最终确定B承包商中标,并于2001年4月30日向B承包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之后由于工期紧,业主口头指令B承包商先做开工准备,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B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进行了施工场地平整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但业主迟迟不同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01年6月1日,业主书面函告B承包商,称双方尚未签订合同,将另行确定他人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B承包商拒绝了业主的决定。后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才于2001年9月30日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6240万元,工期12个月,竣工日期2002年10月30日,承包合同另外规定: (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5%。 (2)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收回。主要材料及构配件比重按60%考虑。 (3)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4)材料和设备均由B承包商负责采购。 (5)工程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扣留,工程保修期为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经业主工程师代表签认的B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第1月~第12月)见下表。 B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 本工程按合同约定按期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2006年3月30日,使用单位发现屋面局部漏水,需要维修,B承包商认为此时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已超过3年,拒绝派人返修。业主被迫另请其他专业施工单位修理,修理费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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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难度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经有关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业主于2001年1月20日向符合资质要求的A、B、C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A、B、C三家承包商均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最终确定B承包商中标,并于2001年4月30日向B承包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之后由于工期紧,业主口头指令B承包商先做开工准备,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B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进行了施工场地平整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但业主迟迟不同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01年6月1日,业主书面函告B承包商,称双方尚未签订合同,将另行确定他人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B承包商拒绝了业主的决定。后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才于2001年9月30日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6240万元,工期12个月,竣工日期2002年10月30日,承包合同另外规定: (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5%。 (2)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收回。主要材料及构配件比重按60%考虑。 (3)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4)材料和设备均由B承包商负责采购。 (5)工程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扣留,工程保修期为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经业主工程师代表签认的B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第1月~第12月)见下表。 B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 本工程按合同约定按期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2006年3月30日,使用单位发现屋面局部漏水,需要维修,B承包商认为此时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已超过3年,拒绝派人返修。业主被迫另请其他专业施工单位修理,修理费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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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难度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经有关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业主于2001年1月20日向符合资质要求的A、B、C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A、B、C三家承包商均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最终确定B承包商中标,并于2001年4月30日向B承包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之后由于工期紧,业主口头指令B承包商先做开工准备,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B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进行了施工场地平整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但业主迟迟不同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01年6月1日,业主书面函告B承包商,称双方尚未签订合同,将另行确定他人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B承包商拒绝了业主的决定。后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才于2001年9月30日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6240万元,工期12个月,竣工日期2002年10月30日,承包合同另外规定: (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5%。 (2)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收回。主要材料及构配件比重按60%考虑。 (3)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4)材料和设备均由B承包商负责采购。 (5)工程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扣留,工程保修期为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经业主工程师代表签认的B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第1月~第12月)见下表。 B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 本工程按合同约定按期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2006年3月30日,使用单位发现屋面局部漏水,需要维修,B承包商认为此时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已超过3年,拒绝派人返修。业主被迫另请其他专业施工单位修理,修理费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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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难度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经有关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业主于2001年1月20日向符合资质要求的A、B、C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A、B、C三家承包商均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最终确定B承包商中标,并于2001年4月30日向B承包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之后由于工期紧,业主口头指令B承包商先做开工准备,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B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进行了施工场地平整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但业主迟迟不同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01年6月1日,业主书面函告B承包商,称双方尚未签订合同,将另行确定他人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B承包商拒绝了业主的决定。后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才于2001年9月30日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6240万元,工期12个月,竣工日期2002年10月30日,承包合同另外规定: (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5%。 (2)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收回。主要材料及构配件比重按60%考虑。 (3)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4)材料和设备均由B承包商负责采购。 (5)工程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扣留,工程保修期为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经业主工程师代表签认的B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第1月~第12月)见下表。 B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 本工程按合同约定按期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2006年3月30日,使用单位发现屋面局部漏水,需要维修,B承包商认为此时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已超过3年,拒绝派人返修。业主被迫另请其他专业施工单位修理,修理费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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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难度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经有关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业主于2001年1月20日向符合资质要求的A、B、C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A、B、C三家承包商均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最终确定B承包商中标,并于2001年4月30日向B承包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之后由于工期紧,业主口头指令B承包商先做开工准备,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B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进行了施工场地平整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但业主迟迟不同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01年6月1日,业主书面函告B承包商,称双方尚未签订合同,将另行确定他人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B承包商拒绝了业主的决定。后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才于2001年9月30日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6240万元,工期12个月,竣工日期2002年10月30日,承包合同另外规定: (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5%。 (2)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收回。主要材料及构配件比重按60%考虑。 (3)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4)材料和设备均由B承包商负责采购。 (5)工程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扣留,工程保修期为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经业主工程师代表签认的B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第1月~第12月)见下表。 B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 本工程按合同约定按期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2006年3月30日,使用单位发现屋面局部漏水,需要维修,B承包商认为此时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已超过3年,拒绝派人返修。业主被迫另请其他专业施工单位修理,修理费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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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难度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经有关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业主于2001年1月20日向符合资质要求的A、B、C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A、B、C三家承包商均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最终确定B承包商中标,并于2001年4月30日向B承包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之后由于工期紧,业主口头指令B承包商先做开工准备,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B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进行了施工场地平整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但业主迟迟不同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01年6月1日,业主书面函告B承包商,称双方尚未签订合同,将另行确定他人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B承包商拒绝了业主的决定。后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才于2001年9月30日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6240万元,工期12个月,竣工日期2002年10月30日,承包合同另外规定: (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5%。 (2)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收回。主要材料及构配件比重按60%考虑。 (3)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4)材料和设备均由B承包商负责采购。 (5)工程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扣留,工程保修期为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经业主工程师代表签认的B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第1月~第12月)见下表。 B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 本工程按合同约定按期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2006年3月30日,使用单位发现屋面局部漏水,需要维修,B承包商认为此时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已超过3年,拒绝派人返修。业主被迫另请其他专业施工单位修理,修理费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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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难度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经有关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业主于2001年1月20日向符合资质要求的A、B、C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A、B、C三家承包商均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最终确定B承包商中标,并于2001年4月30日向B承包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之后由于工期紧,业主口头指令B承包商先做开工准备,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B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进行了施工场地平整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但业主迟迟不同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01年6月1日,业主书面函告B承包商,称双方尚未签订合同,将另行确定他人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B承包商拒绝了业主的决定。后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才于2001年9月30日正式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6240万元,工期12个月,竣工日期2002年10月30日,承包合同另外规定: (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5%。 (2)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收回。主要材料及构配件比重按60%考虑。 (3)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4)材料和设备均由B承包商负责采购。 (5)工程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扣留,工程保修期为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经业主工程师代表签认的B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第1月~第12月)见下表。 B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 本工程按合同约定按期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2006年3月30日,使用单位发现屋面局部漏水,需要维修,B承包商认为此时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已超过3年,拒绝派人返修。业主被迫另请其他专业施工单位修理,修理费为5万元。 业主迟迟不与B承包商签订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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