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主要应从哪几方面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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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的结构层次,一般分为前言、辩护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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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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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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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鲁×成于2001年5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秦×浩、李×多次密谋行他,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1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鲁×成、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成。案发后,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于2001年7月20日被抓获拘留,押回后关押在××市看守所,7月22日被逮捕。秦×浩、李×于2001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关押在××看守所。 2001年8月3日,××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讼。2001年8月29日,××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关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以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秦×浩、鲁×成不服第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秦×浩的辩护人叶××、鲁×成的辩护人王××也出庭参加了审理。 经过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秦×浩、鲁×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决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秦×浩,男,22岁(1979年5月26日出生于××省××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号。鲁×成,男,23岁(1978年7月12日出生于××市××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李×,男,20岁(1981年8月13日出生于××省××县),小学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单元×号。秦×浩、鲁×成、李×三人原均系××市××厂工人,一审判决后仍关押在××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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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2001年4月6日晚5时许,故意杀人犯张××(后被判死刑)将××市××厂工人陈××杀害后逃至其朋友李××家,告诉李××,自己开车不小心把一个人撞伤了,现已送往医院抢救,但自己手头钱不够,想向李××借2000元钱去医院交住院费,然后自己去自首,并告诉李××,自己身上的血是抢救被撞伤的人时擦上的。李××当时虽然半信半疑,但还是拿了2000元钱给张××,张××拿到钱后随即离开。张××临走时,李××提出与张××一起去,但被张××拒绝。第二天,李××得知张××杀人的事后,即向其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张××在车站被堵截的公安人员抓获,交代了向李××借钱的之事。4月8日,××市公安局以李××涉嫌窝藏罪将其拘留,4月10日,李××被取保候审。4月20日,××市公安局以李××涉嫌窝藏罪将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22日,李××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担任其辩护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虽然借钱给李××,有窝藏资助犯罪嫌疑人之嫌,但其主观上并无资助窝藏犯罪分子的故意,且在得知真相后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其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310条的规定,且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第15条第1项的规定,于4月25日决定对李××不起诉。李××的基本情况:男性,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籍贯:××省××县,住××市××厂宿舍××栋××单元×号,系该厂工人。高中毕业后即入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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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01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公安局接到报案:××乡××村村民徐××,(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二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忱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的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原样放置。受害者徐××,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0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 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徐××当即昏倒在地。法医和医生检查证实,徐××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1年5月2日将犯罪分子朱××逮捕,关押在××公安局看守所。原来这个犯罪分子是受害者的侄子,出生地1983年2月5日,系××中学高三学生,1997年前随父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1997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4月10日晚,朱犯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到徐××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灶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犯罪分子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犯罪人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此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01年5月10日以“×检诉字(2001)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讼。××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合议庭,(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并于200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担任辩护人。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庭考虑到被告人朱××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判处被告人朱××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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