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使用省联社及办公室印章,应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并按程序审批,各类公文、材料如原稿已经领导签发的,可作为用印依据,只在《印章使用登记簿》备注中注明即可。
B由于使用印章机构更名及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使用机构应说明原因,向制发机构申请刻制新印章,并附作废原印章印模。新印章制发后,使用机构应派一名专管人员将作废印章送回制发机构统一封存或销毁。
C印章的销毁按照“谁制发,谁销毁”的原则办理,由两名以上专人清理,留存印模,报请分管领导签字后,实行双人监销。
D使用机构丢失印章,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立案侦查,同时报告制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