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传统的冲突规范往往相当简单,对某一类法律关系只规定一个连结点。虽然这具有简单明确便于适用的优点,但却愈来愈暴露出其不足。因而出现了对连结点进行软化处理的趋势。所谓连结点的软化处理就是通过在冲突规范中规定多个可供选择的连结点或规定具有弹性或灵活性的连结点等,来克服传统冲突规范的僵化和呆板的缺点。软化处理的方式与途径是多种多样的:
(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对连结点的软化处理,最早表现为在合同领域采用了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与意思自治原则一样,也是极为灵活的一个开放性连结点。美国学者里斯在他主持编篡的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不但把最密切联系作为合同成立准据法表述公式的连结点,而且率先提出了在侵权纠纷中,也应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具有密切联系州的法律。以最密切联系作为连结点,现在已为许多国家采用。例如中国《民法通则》在合同和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就采用了最密切联系作为指引准据法的连结点。
(2)规定复数连结点以提高可选性。或在其最后附“内容导向”或“结果导向”的指示,以求最可能达到某种“实质正义”或立法者所追求的目的的实现。在冲突规范中给范围中的法律关系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以增加连结点的可选性,也是连结点软化处理的一种简便常见的方法。如法国、英国、德国、日本等20多个国家参加的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1条就规定,凡遗嘱处分在方式上符合下列各国内法的,应为有效: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所在地;或立遗嘱人作出处分或死亡时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在涉及不动产遗嘱时,则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至于支持实现某种“实质正义”与目的的选择性冲突规范,也已大量出现。如1988年《瑞士国际私法法规》第94条规定在遗嘱处分时,只要该人依其住所地法或国籍法有此能力,则该人在任何地方均得处分其遗产。
(3)对同类法律关系依不同性质加以区分,规定不同的连结点。例如在合同领域,许多国家都把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选择原则。这方面有代表性的是1982年的前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它将合同首先区分为动产合同和不动产合同,然后在动产合同中依其性质又划分为20种合同,在当事人未选择应适用的法律,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未指向其他法律时,对上述20种合同分别规定了指引法律适用的不同的连结点(见该法第20、21条)。由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因而把同一类法律关系依各自性质加以区分,并规定不同的指引法律选择的连结点,已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用。连结点的这种由简到繁,由单一向多样的发展,无疑应视作是国际私法上的一种重大进步。因为它能使准据法的选择更切合于日趋复杂的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情况,从而使案件能得到更公正合理的解决。
(4)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例如,各国均把法律行为的方式与内容或实质加以区分,分别用不同的连结点指引准据法,便属此种情况。采用分割方法,实际上相对地增加了连结点的数量,也不失为对连结点软化处理的一种方法。而采用这种分割方法综合所涉各国实体法而形成的法律,与罗马帝国灭亡前曾出现过的由罗马外事法官所采用的实体法方法是有些相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