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而相识,不久就谈起了恋爱,并在婚前有过性行为。 2001年6月结婚,婚后7个月,即2002年1月,张某生下一女,取名李莉。随着李莉的 长大,周围的亲戚朋友都说她长得一点也不像李某,李某曾经产生过怀疑,但当时双方感 情尚好,10没有深究。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其间李某曾与张某商量作 亲子鉴定,遭到张某拒绝。2002年5月,李某诉至某县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法院确 认李莉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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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而相识,不久就谈起了恋爱,并在婚前有过性行为。 2001年6月结婚,婚后7个月,即2002年1月,张某生下一女,取名李莉。随着李莉的 长大,周围的亲戚朋友都说她长得一点也不像李某,李某曾经产生过怀疑,但当时双方感 情尚好,10没有深究。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其间李某曾与张某商量作 亲子鉴定,遭到张某拒绝。2002年5月,李某诉至某县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法院确 认李莉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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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而相识,不久就谈起了恋爱,并在婚前有过性行为。 2001年6月结婚,婚后7个月,即2002年1月,张某生下一女,取名李莉。随着李莉的 长大,周围的亲戚朋友都说她长得一点也不像李某,李某曾经产生过怀疑,但当时双方感 情尚好,10没有深究。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其间李某曾与张某商量作 亲子鉴定,遭到张某拒绝。2002年5月,李某诉至某县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法院确 认李莉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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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甲(女21岁)与被告邵乙(男20岁)1995年相识。1997年4月,两人发生性 关系,生一女孩,两人协商孩子由刘甲抚养。2002年2月,因女孩生病,花费甚多,原、 被告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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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甲(女21岁)与被告邵乙(男20岁)1995年相识。1997年4月,两人发生性 关系,生一女孩,两人协商孩子由刘甲抚养。2002年2月,因女孩生病,花费甚多,原、 被告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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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01年9月调动工作;2002年7月完成了其原单位分配的发明任务。该发明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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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男,19岁)系某大学三年级学生。吴某因对本学院办公室行政人员蔡某不满,便产生报复念头。吴某事先窥探获取了蔡某的电子信箱密码,在随后的三个月内,上网将蔡某的30余封电子邮件删除,严重影响了蔡某的个人生活和工作。检察机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吴某提起公诉,吴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吴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是: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被告人实施的是删除他人电子邮件,并非“毁弃他人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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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男,19岁)系某大学三年级学生。吴某因对本学院办公室行政人员蔡某不满,便产生报复念头。吴某事先窥探获取了蔡某的电子信箱密码,在随后的三个月内,上网将蔡某的30余封电子邮件删除,严重影响了蔡某的个人生活和工作。检察机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吴某提起公诉,吴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吴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是: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被告人实施的是删除他人电子邮件,并非“毁弃他人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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