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李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10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借给,但1年后必须加倍偿还,否则以其三居室住房代偿,李某表示同意,此行为属于()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D有效的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

来源:www.examk.com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甲;乙是两兄弟,母亲丙早年去世,父亲丁将二人抚养长大,甲在外地工作,乙和丁生活在一起。1998年3月7日丁病故,留下的财产包括:价值3万元的房产一栋,一份到期存款5000元;丁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2万元以及价值3000元的家具和日用品,其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丁死亡后,乙没有通知甲,自己将房产;汽车过户登记为己有,将存款取出也占为己有。2001年2月8日,甲回家探亲时才知道事实,对乙擅自处理遗产的行为极不满意,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但乙提出为给丁治病和办理丧葬事宜花了3000元,并且甲常年在外,所以不应当参加继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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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乙是两兄弟,母亲丙早年去世,父亲丁将二人抚养长大,甲在外地工作,乙和丁生活在一起。1998年3月7日丁病故,留下的财产包括:价值3万元的房产一栋,一份到期存款5000元;丁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2万元以及价值3000元的家具和日用品,其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丁死亡后,乙没有通知甲,自己将房产;汽车过户登记为己有,将存款取出也占为己有。2001年2月8日,甲回家探亲时才知道事实,对乙擅自处理遗产的行为极不满意,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但乙提出为给丁治病和办理丧葬事宜花了3000元,并且甲常年在外,所以不应当参加继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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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乙是两兄弟,母亲丙早年去世,父亲丁将二人抚养长大,甲在外地工作,乙和丁生活在一起。1998年3月7日丁病故,留下的财产包括:价值3万元的房产一栋,一份到期存款5000元;丁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2万元以及价值3000元的家具和日用品,其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丁死亡后,乙没有通知甲,自己将房产;汽车过户登记为己有,将存款取出也占为己有。2001年2月8日,甲回家探亲时才知道事实,对乙擅自处理遗产的行为极不满意,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但乙提出为给丁治病和办理丧葬事宜花了3000元,并且甲常年在外,所以不应当参加继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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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乙是两兄弟,母亲丙早年去世,父亲丁将二人抚养长大,甲在外地工作,乙和丁生活在一起。1998年3月7日丁病故,留下的财产包括:价值3万元的房产一栋,一份到期存款5000元;丁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2万元以及价值3000元的家具和日用品,其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丁死亡后,乙没有通知甲,自己将房产;汽车过户登记为己有,将存款取出也占为己有。2001年2月8日,甲回家探亲时才知道事实,对乙擅自处理遗产的行为极不满意,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但乙提出为给丁治病和办理丧葬事宜花了3000元,并且甲常年在外,所以不应当参加继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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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乙是两兄弟,母亲丙早年去世,父亲丁将二人抚养长大,甲在外地工作,乙和丁生活在一起。1998年3月7日丁病故,留下的财产包括:价值3万元的房产一栋,一份到期存款5000元;丁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2万元以及价值3000元的家具和日用品,其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丁死亡后,乙没有通知甲,自己将房产;汽车过户登记为己有,将存款取出也占为己有。2001年2月8日,甲回家探亲时才知道事实,对乙擅自处理遗产的行为极不满意,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但乙提出为给丁治病和办理丧葬事宜花了3000元,并且甲常年在外,所以不应当参加继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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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市水产公司办公急需轿车,申请未获批准,就由办公室主任李某出面,以其个人名义用公款购买两部轿车。共花费35万元。两部车均以李某的名义办理所有权登记。半年后,李某下海经商,一部车留为自己用,一部以10万元价格卖给张某,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出卖时,李某告知张某车是自己购买的,并出示有关权利凭证。水产公司知道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李某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张某和李某均以自己是产权人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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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市水产公司办公急需轿车,申请未获批准,就由办公室主任李某出面,以其个人名义用公款购买两部轿车。共花费35万元。两部车均以李某的名义办理所有权登记。半年后,李某下海经商,一部车留为自己用,一部以10万元价格卖给张某,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出卖时,李某告知张某车是自己购买的,并出示有关权利凭证。水产公司知道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李某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张某和李某均以自己是产权人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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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乙是两兄弟,母亲丙早年去世,父亲丁将二人抚养长大,甲在外地工作,乙和丁生活在一起。1998年3月7日丁病故,留下的财产包括:价值3万元的房产一栋,一份到期存款5000元;丁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2万元以及价值3000元的家具和日用品,其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丁死亡后,乙没有通知甲,自己将房产;汽车过户登记为己有,将存款取出也占为己有。2001年2月8日,甲回家探亲时才知道事实,对乙擅自处理遗产的行为极不满意,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但乙提出为给丁治病和办理丧葬事宜花了3000元,并且甲常年在外,所以不应当参加继承。问:如果甲行使债权时,发现债务人已经破产,他能否再请求重新分割丁的遗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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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乙是两兄弟,母亲丙早年去世,父亲丁将二人抚养长大,甲在外地工作,乙和丁生活在一起。1998年3月7日丁病故,留下的财产包括:价值3万元的房产一栋,一份到期存款5000元;丁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2万元以及价值3000元的家具和日用品,其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丁死亡后,乙没有通知甲,自己将房产;汽车过户登记为己有,将存款取出也占为己有。2001年2月8日,甲回家探亲时才知道事实,对乙擅自处理遗产的行为极不满意,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但乙提出为给丁治病和办理丧葬事宜花了3000元,并且甲常年在外,所以不应当参加继承。问:如果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甲分得债权2万元;乙分得房产;存款;家具以及日用品,但同时承担医疗和丧葬费用。该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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