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德国甲公司和中国乙公司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就这一争端,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的过程中,经调解甲乙两公司达成协议,此时法院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法院应当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B甲乙在仲裁过程中经仲裁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时,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C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即可以选择在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选择在我国国内仲裁机构仲裁

D如当事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则当事方应补充协议确定仲裁机构,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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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故A项错。
仲裁法51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时,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目前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与国内仲裁机构在受案范围上已没有什么区别,二者均可受理国际或涉外案件,也可受理国内案件。故C正确。
当事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则当事方应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协议无效。故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