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急照明问题:如何处理建规编制组2007年3月12日“关于规范第11.1.3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提出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采用自带蓄电池等备用电源供电时,可从就近的终端配电箱配电,……”;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2.1条1款“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及即将实施的《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6.2.4条“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之间的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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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类电源的定级问题,有些工程(如大型工业厂房群或公共建筑)有定为三级负荷,因而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等均回避选用专门应急照明配电箱措施,应如何把握此类问题,或有具体明确的条例确定负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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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TJ111-2010照明和插座、空调末端用电分项计量:以下理解是否正确:非出租建筑:办公楼:走廊与应急照明、电热设备干线式配电,干线总计量(是否需要按楼层计量);楼层设照明插座(除走廊外的)和空调末端两块表。除办公外的其他建筑按层或功能分区设一块表总计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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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公共楼梯间应急照明、公共照明共用一只公共照明箱(双电源进线,满足DGJ32/26-2006第10.1.2.2-3条),应急照明灯具是否需要增加蓄电池作备用电源(DGJ32/26-2006第10.1.2.2-6条),有人认为全部按应急照明设计,是否合适。即将实施的《住宅电气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关于公共照明与应急照明分别做出要求和规定,两者配电系统是否需要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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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类高层公建中除消防电梯用电外,其它消防用电例: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应急照明等各自的双电源配电箱电源取自配电井道内竖向同一组双电源干线(树干式、预分子电缆、母线敷设供电)提供的电源。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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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工程电气低压部分照明配电方式,为哪种配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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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供电中,消防用电设备,应急照明,消防电梯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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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50016-2006第11.3.5条规定,一些建筑物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但没有明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具体内容,怎样才算是“保持视觉连续”?对于此条内容,审查时如何判断与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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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中涉及二次设计区域,正常和应急照明是否皆明确设计范围和要求即可,还是要求完整示出应急照明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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