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基本案情:杨某在1998年至2010年先后担任某县支行副行长、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从该行贷款客户孙某处借款转借给戴某等人使用,从中牟利。主要为:2008年至2009年间,杨某发现尚有一张戴某2004年借款10万元没有归还的借条,遂以多次为孙某贷款给予关照为理由,让孙某承担该笔借款损失,在2009年底归还孙某借款时,对其中的10万元未予归还直至案发。
损失及影响:
(1)对企业的危害。企业采取寻租的方式,使自身在同等条件下相对于其他竞争者更容易获取银行贷款,这对于贷款市场进行寻租的企业和尚未进行寻租的企业而言,都会产生不利的后果。
(2)对银行的危害。一是银行的信用风险上升。二是银行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声誉风险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