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接了某事重点工程,该重点工程的建筑面积为4.5万平方米,地上25层,地下2层,结构类型为剪力墙结构,由该市一家甲级工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建设单位同意,该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基坑围护工程分包给一家专业地基与基础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已经委托本市一家甲级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到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该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本地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商、钢筋供应商分别签订了商品混凝土、钢筋供应合同。
在该工程的筏板基础的顶板施工过程中,钢筋已送检。为了在雨期来临之前完成基础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经监理工程师许可,在钢筋送检还没有得到检验结果时,擅自决定混凝土施工。待筏板基础的顶板浇筑完毕后,发现钢筋试验报告中某些检测项目质量不合格,造成该部分工程返工,拆除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