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农民赵某于2002年6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夏粮火灾保险合同,合同规定:保险公司自2002年6月30日起至同年9月20日止,对投保方赵某种植的玉米实行火灾保险,在此期间,如果发生火灾造成保险玉米损失的,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同时合同还规定了投保方的义务:若发生火灾,应积极抢救,尽量减少损失;出险后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两天内通知保险公司。双方达成一致,赵某也如数缴纳了保险费。同年8月,赵某像往常一样在玉米垛旁边准备了防火水缸,但还未来及放水,就因家里有事离开了玉米场,玉米无人看守。结果玉米失火,附近群众虽奋力抢救,但由于附近没有水源,只能用沙石扑火,最终玉米所剩无几。次日,赵某通知了保险公司并要求按保险合同规定的金额全部赔偿。
保险公司经过勘察后,以今年气候不好,玉米实际产量低于承保时预计产量,火灾损失没有那么大为由,只肯赔偿一部分。双方发生纠纷,赵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理赔。

简答题1

保险公司能否以玉米实际产量低于预计产量,火灾损失没有那么大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正确答案

保险公司该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双方在订立夏粮火灾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的标准就是预计承保玉米亩产量,只是一个估计值,不可能一点误差也不存在。更何况所有玉米也都已经烧成了灰烬,因此玉米的实际产量更加无法准确测定。另外,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也是根据保险金额的大小来确定的。金额大的保费自然也高。收取保费时时希望金额越打越好,但到需要理赔时却翻悔不理了,这显然不是诚实信用的表现。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上述理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赵某有无过错?

正确答案

赵某有过错。根据《保险法》第36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本案中,赵某虽在玉米旁放了一个水缸,但却没有放水就匆忙离开,致使失火后没能及时有效地施救,且离开后也没有委托别人过来照看,因此属于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意外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赵某对此次火灾有过错,应当减轻保险公司的责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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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某为某工厂职工。2005年3月,赵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同年6月,赵某所在工厂为该厂每位职工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5万元。两份保险合同的期限均为一年。2006年2月,赵某的邻居钱某因过失造成火灾,致使赵某家庭财产受损12万元。同时,赵某在逃避火灾过程中,被利器刺伤头部,花去医疗费用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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