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事业单位2010年发生以下部分经济业务:
(1)对经营结余按规定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额为80000元;
(2)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20000元;
(3)购买的A公司债券到期,获利息收入6000元,存入银行;
(4)用现金购买零星办公用品500元;
(5)该事业单位职工张三出差归来,报销差旅费2200元,退回现金300元;
(6)收到财政部门拨来经费400000元;
(7)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取得收入,按照规定,对其全部收入计算应交营业税250元。
某事业单位2010年发生以下部分经济业务:
(1)对经营结余按规定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额为80000元;
(2)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20000元;
(3)购买的A公司债券到期,获利息收入6000元,存入银行;
(4)用现金购买零星办公用品500元;
(5)该事业单位职工张三出差归来,报销差旅费2200元,退回现金300元;
(6)收到财政部门拨来经费400000元;
(7)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取得收入,按照规定,对其全部收入计算应交营业税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