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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曾说:“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托克维尔的这段话,直接说明的是司法与执法的一个最显著区别,它是指司法的()
A
专属性
B
程序性
C
专业性
D
被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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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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