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所谓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以及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所谓运输毒品,是指通过携带、邮寄或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所谓制造毒品,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对毒品原料加工、提炼、配制成可供人吸食、注射等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凡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不论毒品的数量多少,一律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出于医疗、科研或教学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在取得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特许后,进口、生产、运输、或者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成立本罪。
(2)走私毒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对象不同。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毒品,而走私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以外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如果行为人在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则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3)毒品数量的计算。本罪的处罚与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数量有重大关系,因此,准确认定毒品的数量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根据刑法第347条第7款的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未经处理的,其毒品数量应以累计计算。又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