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服装厂向中国商标局申请了“名媛”牌服装注册商标,并于2001年5月1日获得核准注册。武汉B服装厂想通过使用北京A服装厂的“名媛”牌商标,销售自己生产的服装。2005年5月1日,北京A服装厂与武汉B服装厂签订了“名媛”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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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A服装厂向中国商标局申请了“名媛”牌服装注册商标,并于2001年5月1日获得核准注册。武汉B服装厂想通过使用北京A服装厂的“名媛”牌商标,销售自己生产的服装。2005年5月1日,北京A服装厂与武汉B服装厂签订了“名媛”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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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A服装厂向中国商标局申请了“名媛”牌服装注册商标,并于2001年5月1日获得核准注册。武汉B服装厂想通过使用北京A服装厂的“名媛”牌商标,销售自己生产的服装。2005年5月1日,北京A服装厂与武汉B服装厂签订了“名媛”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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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食品厂将已经使用二年的“茂宇”文字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同日提出相同商标申请的还有乙服装厂,乙服装厂未使用过该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将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申请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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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上一直使用在中国北京消费者中有相当知名度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在北京设立20余家连锁店。该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幅1993年获中国外观设什专利,公司子1993年向商标局申请“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服务商标,至1995年5月仍未获准。某快餐店子1993年4月:日开业,自开业以来在其横幅牌匾上打上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其横幅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自蓝,其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1993年经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某工商所责令快餐厅将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快餐店则仅将其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将字样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能模糊辨认。于是鸿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某快餐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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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上一直使用在中国北京消费者中有相当知名度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在北京设立20余家连锁店。该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幅1993年获中国外观设什专利,公司子1993年向商标局申请“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服务商标,至1995年5月仍未获准。某快餐店子1993年4月:日开业,自开业以来在其横幅牌匾上打上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其横幅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自蓝,其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1993年经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某工商所责令快餐厅将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快餐店则仅将其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将字样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能模糊辨认。于是鸿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某快餐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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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于2007年4月5日开始在生产的服装上使用“天宇”商标,甲厂和乙厂于2007年6月8日在服装产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天宇”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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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内,若向中国提出同样的申请的,将优先于他人在该申请日后提出的申请,取得申请在先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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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甲于1993年5月4日就其发明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专利申请,又于1994年2月3日就同样主题的发明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1996年12月被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甲的该专利权终止的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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