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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物美与和黄天百公司签署了一份为期7年的外包物流合同。和黄天百是香港和记黄埔集团与英国天百美达公司的合资企业,以零售配送著称。和黄天百的到来,改变了过去物美的配送中心没有系统、没有客户管理和单纯依靠手工操作的局面,改变了一个仓库的商品只有一人知道的历史。和黄天百接管之后,只要拿着号码,任何一个人进去都可以找到想要的商品,比过去的效率提高了许多。然而这些变化并未给物美人带来多少快乐,因为成本之高出乎他们的意料,而且磨合的过程也是很复杂的。按照协议,和黄天百承担的第三方物流只限于管理工作,和黄天百在这里所花的每一分钱都是物美的。据相关人士讲,自和黄天百接管后,物美方面在系统、设备和库房改造上已投入了"很大一笔钱",而且,现在由于信息系统、人事托管、成本概念等存在很大差异和分歧,实际运作成本还在继续提升。
另外,与第三方物流合作还增加了许多看不见的协调成本,这也是物美没有想到的。一种未经证实的说法是,由于希望深入改善流程,和黄天百希望深入到企业的各个环节,提出需要和物美的人、财务过程、生产过程、经营过程、管理过程全面接触和配合,然而这种距离的变化,同时也意味着摩擦和成本,这让本已对成本问题非常敏感的物美上下感到"焦虑不安"。不过合作两年,和黄天百毕竟为物美的300多家便利超市做起了物流配送的服务,成绩还能让双方聊以自慰。不幸的是,随着合作的进一步深入,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和黄天百提出,希望将进货计划与配送中心的实际运作有效结合起来,使进货计划能够合理地满足订户和最终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但物美并没有这方面的整体供应链计划。物美并没有像国外的许多零售企业一样,专门设立一个供应链管理部门与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对接,因此,和黄天百目前只限于与物美物流部门的沟通,仅负责从供应商收货到把货送到店铺这一段,所以,每到物美促销旺季的时候,采购、营运、物流部门还是孤立地下指标,没有一个统一协调的计划,导致和黄天百无法获取准确的数据,来评估到底造成了多少销售额的流失。同样,物美在评估成本时也是片面的:"物美缺少基于供应链的财务模型,来有效评估目前的供应链成本,而传统的财务成本核算方式,把很多不合理的成本给掩盖掉了。比如,我们曾统计过在物美仓库里的几万种单品中,有80%的物品都是慢流货,库存成本非常高。在仓库里放置时间长了,货品进价加上物流成本已经超过卖价,等于这个货都不赚钱了,但这是物美的传统财务根本无法测算的。""物美要求和黄天百为其降低很多显性成本,比如仓储费用、人工费用、配送成本等等,但忽略了运作中因为补货、退货等操作导致的许多不合理成本。"正是因为成本问题的看法不一致,使得物美与和黄天百在沟通上出现了许多问题。和黄天百曾给物美做过一个"直流"方案,希望通过就近采购和配送来提高库存周转率,可是由于物美根据自己的财务体系计算,认为这个方案在信息系统方面的投入太大,还是决定暂时不花这个钱,所以这个方案只好搁浅。实际上,物美与和黄天百的这种"开放式成本"合作模式,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常流行,即由货主企业投入成本,第三方物流企业收取管理费。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使第三方物流提供商减少对仓储、运输各功能服务分别报价的难度与风险,二是货主可以与第三方物流提供商一起来分析物流成本,从而对自己的物流成本更加了解。总体来讲,国外企业的成本是公开的、整体的、长远的,而国内企业的成本的概念则是现实的、短效的。
不过,国内外零售企业的不同发育规模和经营状况,也决定了对这个问题必须有现实的考虑。百安居中国区供应链总监赵崎持有不同的观点,他认为,目前最重要的是提高企业对供应链管理的认识程度。如何把配送中心与供应链管理结合起来才是更关键的问题,这需要所有部门和战略的配合,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员素质。另一位业界资深专家也指出,货主只有以更大的进取心和冒险精神看待物流外包,才能发现其真正的价值。货主要想通过第三方物流得到增值利益,必须通过供应链创新提高整个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双方必须建立共有目标、共享利益与共担风险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不过,目前物美与和黄天百并没有放弃合作的打算,双方正在努力修补这段来之不易的姻缘。请回答下列问题:

简答题1

(1)物美的物流成本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2)物美的物流成本控制应当从何处着手?

正确答案

(1)物美物流成本的主要内容物美是商业零售企业,属于商品流通企业领域,其物流成本是指其在商品的购进、运输、仓储、销售等一系列活动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货币表现,具体构成如下:
①人工费用,包括采购、仓储、搬运和销售等物流环节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以及福利费等。虽然物美将其运输仓储业务外包给了和黄天百,但是其仍然雇佣有这部分员工,仍有这部分成本支出,只是在引进了信息技术之后,员工的缩减会使这部分成本有所降低。
②运营费用,如物流运营中的能源消耗、运杂费、折旧费、办公费、差旅费、保险费等。
③仓储保管费,入原材料和产成品仓库的维护费、搬运费和合理损耗等。物美仓库里80%的漫流通货就占据了很高的仓储保管费,致使库存成本居高,而且这部分成本很容易在会计上被忽略。
④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物流费用,如运输费、物流信息费、外包物流费用等。在物美物流外包之后就需要支付外包物流费用,其中还包括隐形的协调成本,同时由于选择了新的信息系统,也要支付相关的物流信息费。而运输费用是物美选择外包力图缩减的成本部分。
⑤财务费用,指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存货资金使用成本支付,如利息、手续费等。
⑥其他费用,如与物流相关的税金、资产损耗、信息费等。
(2)物流成本的控制就是通过物流技术的改善、物流管理水平的提高来实现物流过程的优化和物流成本的降低。物美的物流成本控制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
①采用作业成本法进行科学的物流成本核算。传统的会计方法不能全面的包含隐形物流成本,而作业成本法是被认为确定和控制物流成本最有效的方法。随着物流作业成本管理的使用,可以更清楚地分析造成物流成本增加的原因,并在相应的环节进行可行的成本缩减。
②建立统一的供应链管理部门,整合相关业务职能。物美的采购、运营和物流部门都是相互独立的,并且采购和配送中心并没有有效的结合起来,这使得企业缺乏统计信息和宏观调控,供应链的各个职能部门缺乏沟通协作,造成资源和人力的大量浪费,提高物流成本。通过新的职能部门与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沟通,可以是运营工作更加快捷有效。
③建立全面的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将供应链部门的各个环节真正联合起来。电子信息化可以提高公司的响应能力和运营速度,降低管理和人力资源成本。
④在仓库内实行ABC成本分类法来管理上万种货物单品,应用不同的库存控制策略,有效降低库存水平,降低仓储和库存成本。
⑤和第三方物流公司建立共有目标、共享利益与共担风险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更加紧密的合作接触。对物美的物流部门员工进行相关岗位培训,尤其是供应链部门的管理人员要进行供应链管理等先进管理理念培训,以促进双方合作更加顺利的进行,真正从中获利。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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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借提单的法律责任1985年3月29日,福建宁德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日本国三明通商株式会社签订进口东芝牌空调机3000台的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应于当年6月底交货1500台,7月底前交货1500台。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接受了三明通商株式会社托运的第一批1496台空调机(另4台样机已空运),于6月30日签发了W015C090号联运提单,而实际装船日期为同年7月1日。货到福建宁德公司提货后,进行了销售。7月22-23日,日欧公司在日本横滨大黑码头收取了三明通商株式会社托运的第二批1500台空调机,7月25日在日本东京签发了WO15CO97号联运提单(下称"97号"提单),列明日欧公司为承运人,在"本提单装船后生效"栏内注明"1985年7月25日"。宁德公司在7月27日接到三明通商株式会社的电传,得知第二批货物已付运,便于8月上旬持"97号"提单到福州港提货,但未提到。货物为何逾期运到?原因在于日欧公司是无船承运人,其所订舱位的"大仓山"轮(属福建省轮船公司)是在1985年6月16日离开福州港,7月7日返回福州港时遇上第7号台风,在横滨避风1天,以至逾期到达。至8月13日卸货完毕,8月14日又开航横滨。第二批货物于8月20日才装上"大仓山"轮,比提单签发日晚了20多天。"大仓山"轮船东--福建省轮船公司在日本的代理商日立物流株式会社签发"大仓山"轮已装船提单的日期为8月21日。这时又遇到第11号台风,"大仓山"轮又在横滨避风2天,直至8月28日才抵达福州马尾港卸货。综上所述,日欧公司所签发的提单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同时卖方三明通商株式会社已将"97号"提单作为即期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即已装船提单),向银行收取了宁德公司所支付的全部货款。宁德公司在收到第二批货物已付运的电传后,即于7月27日将提单项下的1500台空调机,以每台2000元与福建省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20日前。如逾期交货,宁德公司要承担货款总值的20%违约金,且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于上述原因,宁德公司不能按期交货而承担违约责任,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依约解除合同。此后,宁德公司从1985年9月至1986年年底,曾与国内数十个单位联系销售此批空调机,均因错过季节售价猛跌而未能成交。直至1986年12月才以每台1700港元全部复出口香港。在此期间,货物一直存放在日欧公司的集装箱内。纠纷发生后,宁德公司作为原告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日欧公司赔偿货款和货款利息损失计4846万余日元,营业损失计人民币75万元,须支付给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的违约金计人民币60万元,以及差旅费等人民币6.7万元。日欧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判令宁德公司赔偿租箱费和搬运费1.5万余美元。因案件处理结果与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公司被依法列为本案诉讼第三人。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在集装箱堆场地只能签发待运提单。被告日欧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已装船提单是对原告宁德公司的侵权行为,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由于被告这一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支付了全部货款,被告应赔偿原告的货款损失和营业利润损失。此外,原告与第三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法定幅度,应按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5%计,并从违约之日起至判决执行日止,每月计1.5‰的利息,此项违约金额由被告赔付。上海海事法院还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已将货物完好地复出口以减少损失,履行了应尽的责任,故实行的反诉理由不足。据此判决被告赔付原先提单项下的货款损失3972万日元,营业利润损失6133万余日元,利息损失人民币34万余元.违约金损失15.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日欧公司不服,以其签发的提单是"待运提单"等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要求追回福建省轮船公司为本案第三人。该案的一审判决,曾引起日本某些报刊针锋相对的报道,说"第二批货物延期是由于福州马尾港压船、劳资纠纷和台风的影响,比合同规定晚了1个月"。但事实上压船发生在福州港,至于台风是否影响船期,经查,"大仓山"轮遇上第7号台风时,到横滨避风1天,并未影响第一批货的船期,8月21日遇上第11号台风时,该船在横滨避风2天,与"晚了1个月"相当悬殊。事实表明,日欧公司早在7月25日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但实际装船是在8月20日,可见货物延期运达,并非受台风影响,而是日欧公司预借提单所致。所谓"劳资纠纷"影响,日欧公司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报道又称:"中国买主一边参加解除合同的谈判,一边又转手倒卖,是故设圈套"。经查,宁德公司在第二批货迟发时,曾就解除买卖合同与卖方进行过协商,但卖方不愿解除合同。宁德公司在得知日欧公司已于7月25日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后,才与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于货物迟到,宁德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才向承运人索赔,况且日欧公司也未向法院提出这一问题及其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参照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第3条第7款规定,并注意到1957年日本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6条、第7条的规定,应确认已装船提单,银行据此予以结汇,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日欧公司在货物尚未装船前签发已装船提单,是预借提单的侵权行为。这一侵权行为的结果地在福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该批货物由"大仓山"轮装运是由日欧公司与福建省轮船公司在日本国的代理人日立物流株式会社所确定,且日欧公司并未受"大仓山"轮或其代理人的指示签发提单,故"大仓山"轮的延迟船期不能作为日欧公司实施预借提单行为的理由。因此,对日欧公司提出追回福建省轮船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采纳。宁德公司在向三明通商株式会社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未被同意并得悉日欧公司已签发提单后,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因日欧公司早在货物实际装船前20余天就签发了提单,使宁德公司无法依照约定的日期向第三人交货,从而导致了第三人按约解除合同。其后,宁德公司在空调机错过销售旺季、在内地市场难以售出的情况下,不得已向港商出口,且复出口的价格不仅未能取得原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应得的利润,且低于买入价,其中包括可得利润的损失、进口货价与复出口货价之间的差额损失,以及应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的损失等。对此,日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审判决在核算日欧公司的赔偿货款损失中,将宁德公司进口提单项下货物所产生的代办进口手续费、进口港务费、进口银行手续费和租箱费等计人民币2576.76元,既纳入成本又作为垫付费用,系重复计算,是不合理的,予以剔除。宁德公司与第三人交易中的利润应按双方约定的货款以人民币计算,原审判决将其折成日元予以赔付不当,也予纠正。原审判决对宁德公司利润损失的利息未予计算,不妥,应按银行规定的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鉴于在原审判决后,宁德公司货款损失的银行贷款利息继续滋生,日欧公司对此项赔偿金额亦应相应增加。依照我国当时合同法律的规定,宁德公司应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由于宁德公司对第三人违约行为是因日欧公司预借提单的侵权行为所致,所以日欧公司对宁德公司因支付第三人的违约金而蒙受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因案件所涉及的货物为通用产品,依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前述违约金的幅度应在1%~5%之间,原审判定5%偏高,故违约金应改为货款总值的3%,同时,原审法院此项判定既已对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判令支付违约金,对该项违约金再行计息则属不当。此外,日欧公司预借提单的行为,并不必然引起集装箱的长期堆放状况,日欧公司的租箱费提出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至于日欧公司反诉请求由宁德公司承担搬运费一节,因未能提出反诉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支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矿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49条及第151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判决撤销上海海事法院的原审判决,改判日欧公司应赔偿宁德公司在WO15CO97号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货款损失38019618.5日元;日欧公司应赔偿宁德公司货款损失的银行贷款利息人民币263671.1元;宁德公司应支付第三人违约金人民币9万元;日欧公司应赔偿宁德公司应支付给第三人的违约金人民币9万元;日欧公司应赔偿宁德公司的营业利润损失及其利息损失计人民币8810538.36元;宁德公司应支付日欧公司租箱费14728美元。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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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借提单的法律责任1985年3月29日,福建宁德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日本国三明通商株式会社签订进口东芝牌空调机3000台的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应于当年6月底交货1500台,7月底前交货1500台。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接受了三明通商株式会社托运的第一批1496台空调机(另4台样机已空运),于6月30日签发了W015C090号联运提单,而实际装船日期为同年7月1日。货到福建宁德公司提货后,进行了销售。7月22-23日,日欧公司在日本横滨大黑码头收取了三明通商株式会社托运的第二批1500台空调机,7月25日在日本东京签发了WO15CO97号联运提单(下称"97号"提单),列明日欧公司为承运人,在"本提单装船后生效"栏内注明"1985年7月25日"。宁德公司在7月27日接到三明通商株式会社的电传,得知第二批货物已付运,便于8月上旬持"97号"提单到福州港提货,但未提到。货物为何逾期运到?原因在于日欧公司是无船承运人,其所订舱位的"大仓山"轮(属福建省轮船公司)是在1985年6月16日离开福州港,7月7日返回福州港时遇上第7号台风,在横滨避风1天,以至逾期到达。至8月13日卸货完毕,8月14日又开航横滨。第二批货物于8月20日才装上"大仓山"轮,比提单签发日晚了20多天。"大仓山"轮船东--福建省轮船公司在日本的代理商日立物流株式会社签发"大仓山"轮已装船提单的日期为8月21日。这时又遇到第11号台风,"大仓山"轮又在横滨避风2天,直至8月28日才抵达福州马尾港卸货。综上所述,日欧公司所签发的提单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同时卖方三明通商株式会社已将"97号"提单作为即期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即已装船提单),向银行收取了宁德公司所支付的全部货款。宁德公司在收到第二批货物已付运的电传后,即于7月27日将提单项下的1500台空调机,以每台2000元与福建省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20日前。如逾期交货,宁德公司要承担货款总值的20%违约金,且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于上述原因,宁德公司不能按期交货而承担违约责任,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依约解除合同。此后,宁德公司从1985年9月至1986年年底,曾与国内数十个单位联系销售此批空调机,均因错过季节售价猛跌而未能成交。直至1986年12月才以每台1700港元全部复出口香港。在此期间,货物一直存放在日欧公司的集装箱内。纠纷发生后,宁德公司作为原告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日欧公司赔偿货款和货款利息损失计4846万余日元,营业损失计人民币75万元,须支付给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的违约金计人民币60万元,以及差旅费等人民币6.7万元。日欧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判令宁德公司赔偿租箱费和搬运费1.5万余美元。因案件处理结果与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公司被依法列为本案诉讼第三人。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在集装箱堆场地只能签发待运提单。被告日欧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已装船提单是对原告宁德公司的侵权行为,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由于被告这一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支付了全部货款,被告应赔偿原告的货款损失和营业利润损失。此外,原告与第三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法定幅度,应按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5%计,并从违约之日起至判决执行日止,每月计1.5‰的利息,此项违约金额由被告赔付。上海海事法院还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已将货物完好地复出口以减少损失,履行了应尽的责任,故实行的反诉理由不足。据此判决被告赔付原先提单项下的货款损失3972万日元,营业利润损失6133万余日元,利息损失人民币34万余元.违约金损失15.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日欧公司不服,以其签发的提单是"待运提单"等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要求追回福建省轮船公司为本案第三人。该案的一审判决,曾引起日本某些报刊针锋相对的报道,说"第二批货物延期是由于福州马尾港压船、劳资纠纷和台风的影响,比合同规定晚了1个月"。但事实上压船发生在福州港,至于台风是否影响船期,经查,"大仓山"轮遇上第7号台风时,到横滨避风1天,并未影响第一批货的船期,8月21日遇上第11号台风时,该船在横滨避风2天,与"晚了1个月"相当悬殊。事实表明,日欧公司早在7月25日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但实际装船是在8月20日,可见货物延期运达,并非受台风影响,而是日欧公司预借提单所致。所谓"劳资纠纷"影响,日欧公司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报道又称:"中国买主一边参加解除合同的谈判,一边又转手倒卖,是故设圈套"。经查,宁德公司在第二批货迟发时,曾就解除买卖合同与卖方进行过协商,但卖方不愿解除合同。宁德公司在得知日欧公司已于7月25日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后,才与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于货物迟到,宁德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才向承运人索赔,况且日欧公司也未向法院提出这一问题及其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参照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第3条第7款规定,并注意到1957年日本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6条、第7条的规定,应确认已装船提单,银行据此予以结汇,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日欧公司在货物尚未装船前签发已装船提单,是预借提单的侵权行为。这一侵权行为的结果地在福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该批货物由"大仓山"轮装运是由日欧公司与福建省轮船公司在日本国的代理人日立物流株式会社所确定,且日欧公司并未受"大仓山"轮或其代理人的指示签发提单,故"大仓山"轮的延迟船期不能作为日欧公司实施预借提单行为的理由。因此,对日欧公司提出追回福建省轮船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采纳。宁德公司在向三明通商株式会社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未被同意并得悉日欧公司已签发提单后,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因日欧公司早在货物实际装船前20余天就签发了提单,使宁德公司无法依照约定的日期向第三人交货,从而导致了第三人按约解除合同。其后,宁德公司在空调机错过销售旺季、在内地市场难以售出的情况下,不得已向港商出口,且复出口的价格不仅未能取得原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应得的利润,且低于买入价,其中包括可得利润的损失、进口货价与复出口货价之间的差额损失,以及应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的损失等。对此,日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审判决在核算日欧公司的赔偿货款损失中,将宁德公司进口提单项下货物所产生的代办进口手续费、进口港务费、进口银行手续费和租箱费等计人民币2576.76元,既纳入成本又作为垫付费用,系重复计算,是不合理的,予以剔除。宁德公司与第三人交易中的利润应按双方约定的货款以人民币计算,原审判决将其折成日元予以赔付不当,也予纠正。原审判决对宁德公司利润损失的利息未予计算,不妥,应按银行规定的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鉴于在原审判决后,宁德公司货款损失的银行贷款利息继续滋生,日欧公司对此项赔偿金额亦应相应增加。依照我国当时合同法律的规定,宁德公司应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由于宁德公司对第三人违约行为是因日欧公司预借提单的侵权行为所致,所以日欧公司对宁德公司因支付第三人的违约金而蒙受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因案件所涉及的货物为通用产品,依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前述违约金的幅度应在1%~5%之间,原审判定5%偏高,故违约金应改为货款总值的3%,同时,原审法院此项判定既已对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判令支付违约金,对该项违约金再行计息则属不当。此外,日欧公司预借提单的行为,并不必然引起集装箱的长期堆放状况,日欧公司的租箱费提出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至于日欧公司反诉请求由宁德公司承担搬运费一节,因未能提出反诉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支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矿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49条及第151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判决撤销上海海事法院的原审判决,改判日欧公司应赔偿宁德公司在WO15CO97号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货款损失38019618.5日元;日欧公司应赔偿宁德公司货款损失的银行贷款利息人民币263671.1元;宁德公司应支付第三人违约金人民币9万元;日欧公司应赔偿宁德公司应支付给第三人的违约金人民币9万元;日欧公司应赔偿宁德公司的营业利润损失及其利息损失计人民币8810538.36元;宁德公司应支付日欧公司租箱费14728美元。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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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式联运货物的灭失赔偿2007年10月4日,匈牙利富云国际贸易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云公司)作为买方与温州东方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售货确认书,购买一批数量为500箱的服装,总价为10万美元。2008年2月11日,东方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委托人身份将该批童装装于一个40英尺标箱内,交由香港金豪公司所属"金泉"轮承运。金豪公司加封铅,并签发一式三份正本全程多式联运提单。2月23日,货抵香港后,金豪公司将其转至兰通公司所属"海发"轮承运。3月29日,兰通公司将集装箱运抵斯洛文尼亚的科波尔港,后由铁路运至匈牙利布达佩斯马哈特集装箱终点站(4月12日到)。4月15日富云公司向兰通公司的代理提交金豪公司签发的一份正本提单并在背面盖章。6月6日,富云公司提货时打开箱子发现是空的。同日,匈牙利铁路公司布达佩斯港口出具证明:集装箱铅封及门锁在箱抵布达佩斯时已被替换。分析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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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式联运货物的灭失赔偿2007年10月4日,匈牙利富云国际贸易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云公司)作为买方与温州东方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售货确认书,购买一批数量为500箱的服装,总价为10万美元。2008年2月11日,东方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委托人身份将该批童装装于一个40英尺标箱内,交由香港金豪公司所属"金泉"轮承运。金豪公司加封铅,并签发一式三份正本全程多式联运提单。2月23日,货抵香港后,金豪公司将其转至兰通公司所属"海发"轮承运。3月29日,兰通公司将集装箱运抵斯洛文尼亚的科波尔港,后由铁路运至匈牙利布达佩斯马哈特集装箱终点站(4月12日到)。4月15日富云公司向兰通公司的代理提交金豪公司签发的一份正本提单并在背面盖章。6月6日,富云公司提货时打开箱子发现是空的。同日,匈牙利铁路公司布达佩斯港口出具证明:集装箱铅封及门锁在箱抵布达佩斯时已被替换。分析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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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货人领取空箱时。需与集装箱堆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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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神州数码公司于2000年从联想集团拆分独立出来,目前已成为国内最大的IT分销商。其2001-2002年的分销总额达到人民币70亿元。随着业务需求的日益增长,原有的配送方式日渐不能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于是神州数码于2001年,在北京建设了物流中心,采用高架仓库进行存储,没有配置自动化物流设备。2001年年底神州数码又在上海投资建设了新的配送中心。上海配送中心筹建时将自动化物流作为了重点内容,其业务目标是在三年后达到北京的业务能力,日处理能力达到750份订单,市内配送2小时之内完成。神州数码上海物流中心历时一年建成,并于2003年1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该配送中心则是国内承建的第一座自动化物流配送中心,也是迄今为止自动化程度最高的物流配送系统。该系统全面应用自动化立体库技术、RF无线射频技术、分区拣选技术、作业优化技术、ERP接口技术等,成为我国物流配送系统的标志,并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上海配送中心业务量的增长让人始料不及,高峰日单量超过700份。90%的订单处理包括下单、调度和挑选三个环节,能够在30分钟以内完成,市内配送2小时的目标也顺利达到。由于订单的分布不均匀,80%集中在下午4点至7点之间,对系统的处理能力有一定限制,否则,系统日处理能力将会超过1000份。神州数码当年度的配送额达到104亿元人民币,上海已经成为神州数码的物流中心。神州数码上海物流中心的成功使得自动化物流配送系统被迅速的应用至其他物流领域,神州数码上海物流中心也成为同行业效仿的对象。可以预见,在信息化时代,科技在生产中的作用将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像神州数码上海物流中心这样的自动化物流中心必然会得到广泛应用,推动我国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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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神州数码公司于2000年从联想集团拆分独立出来,目前已成为国内最大的IT分销商。其2001-2002年的分销总额达到人民币70亿元。随着业务需求的日益增长,原有的配送方式日渐不能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于是神州数码于2001年,在北京建设了物流中心,采用高架仓库进行存储,没有配置自动化物流设备。2001年年底神州数码又在上海投资建设了新的配送中心。上海配送中心筹建时将自动化物流作为了重点内容,其业务目标是在三年后达到北京的业务能力,日处理能力达到750份订单,市内配送2小时之内完成。神州数码上海物流中心历时一年建成,并于2003年1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该配送中心则是国内承建的第一座自动化物流配送中心,也是迄今为止自动化程度最高的物流配送系统。该系统全面应用自动化立体库技术、RF无线射频技术、分区拣选技术、作业优化技术、ERP接口技术等,成为我国物流配送系统的标志,并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上海配送中心业务量的增长让人始料不及,高峰日单量超过700份。90%的订单处理包括下单、调度和挑选三个环节,能够在30分钟以内完成,市内配送2小时的目标也顺利达到。由于订单的分布不均匀,80%集中在下午4点至7点之间,对系统的处理能力有一定限制,否则,系统日处理能力将会超过1000份。神州数码当年度的配送额达到104亿元人民币,上海已经成为神州数码的物流中心。神州数码上海物流中心的成功使得自动化物流配送系统被迅速的应用至其他物流领域,神州数码上海物流中心也成为同行业效仿的对象。可以预见,在信息化时代,科技在生产中的作用将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像神州数码上海物流中心这样的自动化物流中心必然会得到广泛应用,推动我国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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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统一规定海上运输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上签署了()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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