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为西藏与全国一起实现共同进步与发展创造了基本前提。
1959年,西藏掀起一场轰轰烈烈的群众性民主改革运动,废除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解放了百万农奴和奴隶,开创了西藏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
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全面确立。昔日的农奴和奴隶享有了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政治权利。西藏自治区不仅享有一般省级国家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而且享有广泛的自治权。1965年以来,共制定了250余件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有效地维护了西藏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特殊权益,促进了西藏各项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