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3个不同性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该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与C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3个合同协议中都对甲方提出了1个相同的条款,即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3公司创造可利用条件。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和承包商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商丙按照建设单位(业主)与承包商乙约定的合同金额的10%向承包商乙支付管理费,一切责任由承包商丙承担。
事件2:由于A公司在现场施工时拖延5d,造成B公司的开工时间相应推迟了5d,B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索赔。
事件3:顶层结构楼板吊装后,A公司立刻拆除塔吊,改用卷扬机运材料作屋面及装饰,C公司原计划由甲方协调使用塔式起重机将电梯设备吊上9层楼顶的设想落空后,提出用A公司的卷扬机运送,A公司提出卷扬机吨位不足,不能运送。最后,C公司只好为机房设备的吊装重新设计方案。C公司就新方案的实施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