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基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发生与应收款项有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1)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2480万元,其中应收A公司300万元,应收B公司2000万元,应收C公司160万元,应收D公司20万元。
(2)5日,销售一批产品给C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货款尚未收到。鸿基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3)18日,收到A公司所欠货款300万元,款项存入银行。
(4)22日,收到C公司前欠货款及本月5日销售货款,款项均已存入银行。
(5)28日,收到D公司来函,确认D公司的货款无法收回,鸿基公司确认坏账损失。
(6)29日,收到B公司前欠货款100万元,款项存入银行。
鸿基公司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鸿基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坏账计提比例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