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1)扣交货物。当卖方发现买方无清偿能力或未能在交货前或交货时支付已到期的货款,或有无理拒收货物等违约行为时,除非买方同意支付现金,否则卖方有权扣交货物。
(2)停止运交货物。如果卖方已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其他受委托人以运交买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失去清偿能力或拒付货款,卖方可以行使停止运交货物的权利。,卖方行使此项权利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形:
A.如果卖方己发现买方失去清偿能力,卖方可以停止运交货物。
B.如果买方在交货前未能如期支付贷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足以使卖方有权扣交货物或追还货物,则卖方有权对装满整个车皮或整个卡车或整架飞机的货物或大宗的海运货物行使停止运交货物的权利。这项规定适用于买方丧失清偿能力以外的其他违约情事,如买方在货物抵达目的地以前已表示他将无理拒收货物或不支付贷款等。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亦可以行使停止运交货物的权利,但仅限于对大宗货物或装满整个运输工具的货物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
(3)停止或继续制造合同项下的货物。如果卖方在得知买方违约时,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尚未制造成为成品,则卖方根据商业上的合理判断,为了减轻损失起见,可以决定继续把合同项下的货物制造成为成品,并把它划归合同项下。但卖方也可以决定停止制造该项货物,而把未制成的货物作为残缺晶另行出售,然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4)解除合同。如果买方错误地拒收货物或撤销已被接受的货物,或不支付已到期的贷款,或撕毁合同,则受损害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卖方对买方违约所享有的权利仍然存在,不受影响。
(5)请求损害赔偿。当买方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时,卖方可以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金额应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
A.把合同项下的货物另行出售,向买方索赔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附带的损失(如因买方违约而多付的保管货物的费用及其他合理的开支等),但须减去由于买方违约而节省的费用。卖方在转售货物时应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并应给予买方以合理的通知,让买方知道卖方有转售货物的意思,但如所售货物是易腐或易变质、易贬值的货物,则毋需事先通知买方。
B.采取市场差价的办法计算损害赔偿的金额,即卖方并不把货物另行出售,而是按照交货时交货地的市场价格与原合同规定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加上附带损失,减去由于买方违约而节省的费用,作为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的金额。
(6)向买方提起支付价金之诉。如果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后,拒绝支付货款,卖方的主要救济方法就是提起支付价金之诉,要求买方支付合同规定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