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

多选题1

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A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

B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C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

D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商业秘密的特征是:
(1)行为人不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得;
(2)具有经济利益,实用性;
(3)权利人采取合理和必要的保密措施。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件包括以下四点:
(1)必须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被侵害的对象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
(2)主观上有过错,通常为故意,有时也可包括过失之情形;
(3)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上述的六种行为;
(4)行为已经或可能带来损害后果。
本案中,法院要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需审查确认原告所称被侵害的对象符合商业秘密特征,即行为人不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得。需审查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从李某处不当取得,以此证明被告是否披露、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需审查乙社是否有侵犯甲社商业秘密的故意,即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而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不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所以正确答案是A、B、D
多选题2

如法院判定乙社和李某侵权成立,确定其赔偿责任可以采用下列何种办法?()

A按照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乙社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社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无法计算时,按照乙社所获利润进行赔偿,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对李某按照其在甲社时的工资标准乘以侵权持续时间确定赔偿额,对乙社按其实际所得利润确定赔偿额

D按甲社请求的数额确定赔偿额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首先,根据侵权法的原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民事赔偿方法规定:
(1)对被侵害的经营者在侵权期间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
(2)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3)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其次,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者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乙社和李某共同实施了侵害甲社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根据以上规定二者要对甲社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分析,选项A、B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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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3年12月23日,玛科公司与王某签订了《试用劳动合同》一份,约定王某从同月25日起至2004年3月25日止担任公司营销部的销售代表,且双方协议约定王某应在任职期间和因故离职后两年内保守公司的有关生产技巧、进货渠道、销售策略及客户名册等商业秘密。2004年8月11日,玛科公司又与当时福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聘用李某为销售部副经理,任用期限至2006年6月21日止,并约定李某必须保守商业秘密,在合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参与其他企业与公司的业务竞争。其实,李某在应聘时隐瞒了自己是福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2004年12月30日,李某离职。时隔一周,王某也辞职。嗣后,王某进入福新公司工作。就在两人离职后,玛科公司发现同福新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客户中有36家与本公司的客户相同,所涉及的业务超出了福新公司的经营范围,且同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福新公司与这36家客户发生第一次业务往来的时间均在李某和王某两人离职以后。玛科公司据此认为福新公司、王某和李某侵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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