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B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C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只对离婚事项作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发回重审
孙大忠与于晓美于1996年结婚,并生有一子孙伟。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孙大忠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孙大忠不服,提出上诉,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该案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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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不准离婚的案件,判决结果应当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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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乔某1985年结婚。2001年刘某被查出患有麻风病且已经是晚期,不得不与妻儿隔离,住进医院。妻子乔某起初还去医院探望,后来渐渐不去了。刘某从9岁的儿子口中,知道妻子与一个“叔叔”好上了,且那人还经常来家中留宿。刘某婚前开有一五金店,现有资产九万元。他住院前,就已感到妻子有了婚外情。为了防止死后财产落入他人之手,遂委托其兄与妻子一起经营该店。刘某从其兄处得知,乔某经常从店中拉账,而且越拉越多。其兄还告诉他,乔某确实已与一老板好上了,两人已经发生同居关系。刘某随即于2002年1月提出离婚。而乔某在答辩状中辩称:夫妻感情一直较好,愿等刘某治愈,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查了刘某之兄提供的证据,经查证,证实乔某确实有第三者,说明夫妻感情已岌岌可危,乔确有图谋财产之嫌。审判人员认为,如果乔某同意离婚,就可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条关于“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规定,直接判决离婚,遂反复做乔某的工作,劝其离婚。乔某最后同意离婚,但提出要分割一半五金店,儿子归其抚养。刘坚决不同意乔的要求,只愿给其1万元,儿子不能成为别人家的人,由刘抚养。审判人员支持刘某的要求,一审判离,并在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满足了刘某的要求。乔某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证实,原、被告感情基础一般,婚后被告常与异性客户有暧昧关系,自从刘某住院后与一老板半公开同居数次,均有证据材料。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以刘某患有麻风病为由准予离婚,适用法律不当,应以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关于“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引起离婚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二审法院认为,17一审法院对于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也不正确,应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第10条,将五金店归刘某所有,刘某给予乔某三万元的补偿。根据新《婚姻法》第36条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判决双方的孩子由乔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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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乔某1985年结婚。2001年刘某被查出患有麻风病且已经是晚期,不得不与妻儿隔离,住进医院。妻子乔某起初还去医院探望,后来渐渐不去了。刘某从9岁的儿子口中,知道妻子与一个“叔叔”好上了,且那人还经常来家中留宿。刘某婚前开有一五金店,现有资产九万元。他住院前,就已感到妻子有了婚外情。为了防止死后财产落入他人之手,遂委托其兄与妻子一起经营该店。刘某从其兄处得知,乔某经常从店中拉账,而且越拉越多。其兄还告诉他,乔某确实已与一老板好上了,两人已经发生同居关系。刘某随即于2002年1月提出离婚。而乔某在答辩状中辩称:夫妻感情一直较好,愿等刘某治愈,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查了刘某之兄提供的证据,经查证,证实乔某确实有第三者,说明夫妻感情已岌岌可危,乔确有图谋财产之嫌。审判人员认为,如果乔某同意离婚,就可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条关于“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规定,直接判决离婚,遂反复做乔某的工作,劝其离婚。乔某最后同意离婚,但提出要分割一半五金店,儿子归其抚养。刘坚决不同意乔的要求,只愿给其1万元,儿子不能成为别人家的人,由刘抚养。审判人员支持刘某的要求,一审判离,并在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满足了刘某的要求。乔某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证实,原、被告感情基础一般,婚后被告常与异性客户有暧昧关系,自从刘某住院后与一老板半公开同居数次,均有证据材料。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以刘某患有麻风病为由准予离婚,适用法律不当,应以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关于“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引起离婚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二审法院认为,17一审法院对于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也不正确,应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第10条,将五金店归刘某所有,刘某给予乔某三万元的补偿。根据新《婚姻法》第36条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判决双方的孩子由乔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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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后,上诉期间未届满前,一方当事人突然死亡,是按离婚还是按继承遗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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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04年3月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1日再次以同样的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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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为夫妻,育有一女丙。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乙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乙因病去世。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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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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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华公司诉杏园公司违约一案,经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韶华公司不复判决,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韶华公司提出风铃公司也存在违约事项,应当追加风铃公司为共同被告,经调解三公司之间不能达成协议时,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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