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10万吨级高桩煤码头工程,桩基础采用Φ120mm的钢管桩,上部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业主通过招标,选定了某监理机构;码头主体工程由某施工单位中标承担施工任务,在承包合同中明确,项目中的钢管桩由业主指定某钢结构厂供桩并运至现场,业主单位与供桩单位签订了合同,码头上的装、卸煤设备安装工程由中标承包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通过招标另行发包。在施工的过程中,因钢管桩供货单位供桩不及时和部分钢管桩的质量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标准等情况,使主体工程的沉桩进度延误了15天,并进一步使设备安装单位的工期延误了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