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1 个小题

汪某夫妇有三子,土改时分得房产五间,1972年至1973年长子、次子相继结婚后独立生活。1975年汪某和长子探亲途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汪某死后,老伴发现汪某留有几年前病重时写好的遗嘱一份。上面载有因老三体弱多病,无法自立门户,我百年之后五间房中的三间归老三,我多年积蓄的10000元钱(汪某个人财产)由你们母子4人和对我们夫妻有多年扶助之恩的侄子平均分配。分割遗产之前,金某又拿来汪某生前给他打下的一张1000元的欠条。

简答题1

如果作为律师为他们分割遗产,你将怎样分配?

正确答案

(1)汪某的遗嘱部分无效,将别人的财产处理的部分无效。本案中10000元属汪某的个人财产,可以处分,有效;五间房是土改时所分,土改时根据人口确权的房产,每人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因而五间房应由汪某夫妇及三子共用,他只有权处分自己的一间房,老三实际拥有了两间房,其他每人各一间房。
(2)长子之妻能分得财产2000元,《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因此可推定汪某先死亡,则由其长子继承,汪某长子也在其后死亡,发生转继承由长子之妻继承,依汪某遗嘱应为2000元,其他每人2000元。汪某的债务应由法定继承人清偿,即由汪某之妻、次子、三子、长媳清偿。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被告张某,男,41岁。张某之父在土改时分得本村地主李某的房屋3间,但未正式办理房产登记手续。30多年来从未发生任何争议,房屋由张某自行修缮。1989年,张某因孤身一人且经济困难,决定出卖此屋。此时李某之子李小川强行占住其中两间屋,并以李家原有房屋50多间的房产证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张某居住的3间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简答题查看答案

  • 被告张某,男,41岁。张某之父在土改时分得本村地主李某的房屋3间,但未正式办理房产登记手续。30多年来从未发生任何争议,房屋由张某自行修缮。1989年,张某因孤身一人且经济困难,决定出卖此屋。此时李某之子李小川强行占住其中两间屋,并以李家原有房屋50多间的房产证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张某居住的3间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简答题查看答案

  • 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个人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单选题查看答案

  • 董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元存款的遗产。董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逝,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失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董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多选题查看答案

  • 甲有三子乙、丙、丁各自独立生活,其中乙、丙与甲同城生活,丁在海外工作。乙经常上门看望,照顾甲的晚年生活,丙既不上门,也不支付赡养费。甲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乙,另有存款50万元由三子均分。乙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30万元,另20万元由丙、丁均分。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单选题查看答案

  • 老黎与李某婚后多年未育;而黎兄嫂却连育三子;1977年,小黎出世后,黎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老黎夫妇收养。老黎夫妇将小黎精心养育成人,1997年小黎大学毕业进一外企工作,后结婚成家,与老黎夫妇同住,相安无事。2003年,老黎夫妇均年事已高,家居单位宿舍楼六层,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将住房调整到底楼居住,小黎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素来不和,由此激发矛盾。老黎、小黎夫妇分灶饮食。2003年6月,老黎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小黎的收养关系,小黎则因单位无房,解除收养关系后只能住集体宿舍,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后经法院调解,老黎夫妇主动撤诉。老黎夫妇与小黎夫妇虽同居一室,朝夕相见,却形同路人,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4年3月,老黎夫妇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以老黎退休金不多,李某体弱多病、所在企业破产为由,要求小黎每月负担生活费300元。此后不久,小黎的生母也诉至法院,以老伴去世、大儿子下岗、二儿子入狱为由,要求小黎每月负担赡养费200元。小黎对其生母是否必有承担赡养义务?并简述理由。

    简答题查看答案

  • 陈秦、齐艳夫妇均生于1955年,因膝下无子,想收养一个孩子。1992年,他们经 人介绍认识了郭川、赵莲夫妇。郭川夫妇有一子郭斌,年11岁。因为郭川的父亲得重 病,赵莲又突然得了重病,郭川无力照顾孩子,故与赵莲商议将孩子送与他人收养。1992 年7月,郭川夫妇与陈秦订立了书面收养协议,陈秦怕郭川夫妇反悔,就同二人去办理公 证。在办理公证时,公证员得知郭川未就此事征得其子郭斌的同意,未予办理公证。

    简答题查看答案

  • 陈秦、齐艳夫妇均生于1955年,因膝下无子,想收养一个孩子。1992年,他们经 人介绍认识了郭川、赵莲夫妇。郭川夫妇有一子郭斌,年11岁。因为郭川的父亲得重 病,赵莲又突然得了重病,郭川无力照顾孩子,故与赵莲商议将孩子送与他人收养。1992 年7月,郭川夫妇与陈秦订立了书面收养协议,陈秦怕郭川夫妇反悔,就同二人去办理公 证。在办理公证时,公证员得知郭川未就此事征得其子郭斌的同意,未予办理公证。

    简答题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