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2 个小题

被告章丰于1991年大学毕业后回家乡工作,1993年与本地工人石欣结婚,生一予 章晨。1996年,章丰到深圳工作,此后,夫妻两地分居。1999年,章丰以夫妻没有共同 语言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石欣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因此,幸丰从此不再管妻子 和儿子的生活费用。被告月收入5000元,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2001年,石欣成为下 岗工人,无力抚养儿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章丰给与抚育费。被告声称,若同意离婚则 每月给付抚育费600元;若不同意离婚则每月给付抚育费100元。

简答题1

被告以原告同意离婚作为给付抚育费的条件,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不正确。婚姻法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来推卸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子女问题上讨价还价,不承担抚养义务,法院应判决其给付子女抚育费。

答案解析

简答题2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

1993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指出: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本案中,被告应依上述规定给付抚育费。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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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方明,男,34岁,工程师,被告黄玉平,女,33岁,留美学生。原告被告系大学同班同学。1982年大学毕业后,双方一起被分在北京市某研究所工作,1986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被单位公派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回。被告刚到美国上学的第一、二年,还能够经常与原告书信往来或电话联系,以后就中断联系。原告邮寄的信件均被以“查无此人”为由退了回来。1992年8月22日原告找到方正律师事务所请许律师代为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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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平是某村村民,有房屋三间。大学毕业后,陈平留在省城工作,很少回家,便委托表弟陈进替自己代管房屋。半年后,陈进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便擅自将陈平的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王林,但没有办理房产登记。不久后,陈平得知自己的房屋被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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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于1993年政法大学毕业后在某中级法院工作了3年,并在此期间考取了律师资格,1996年9月他辞职到某律师事务所做律师。1997年10月他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获得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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