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
B错
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社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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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小的,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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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基本案情:2010年9月,公安机关在侦查一宗经济案件时,发现某银行员工李某有挪用银行资金嫌疑,遂对其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李某在1993年至2008年担任某银行基层网点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向存款人开具空白凭证及出具借条等手段,累计从9名客户处吸收存款60余万元不入账;并通过开具虚假存款等方式挪用银行资金近50万元。后经法院审理,依法认定其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挪用资金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罚金2万元。 作案手段:本案中李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先在外地向储户揽储后,欺骗储户称要回网点所在地办理正式存款手续不入账;二是出具空白存款凭证给上门储户,从而吸收存款不入账;三是私下向储户出具借条等凭证代替存单;此外,李某挪用银行资金的方式包括:一是对大额储户开具相同金额的虚假存单,而仅将其中小部分资金入账,其余资金挪作他用;二是将回收的贷款不入账;三是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立据贷款挪用资金。 损失及影响:对储户而言,其通过银行存款的本意主要在于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并且获得利息收入,而李某通过各种欺骗手段蒙骗储户,将储户本应存入银行的款项不入账而挪作他用的行为,使得储户和银行之间并未发生真实的存款法律关系,储户的资金并没有得到妥善的保管和处置,资金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此外,虽然李某所在银行并没有接到客户的存款,但是李某作为银行员工,在其职权范围内以银行名义向储户吸收存款,构成职务代理,应由所在的银行承担违法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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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基本案情:2010年9月,公安机关在侦查一宗经济案件时,发现某银行员工李某有挪用银行资金嫌疑,遂对其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李某在1993年至2008年担任某银行基层网点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向存款人开具空白凭证及出具借条等手段,累计从9名客户处吸收存款60余万元不入账;并通过开具虚假存款等方式挪用银行资金近50万元。后经法院审理,依法认定其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挪用资金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罚金2万元。 作案手段:本案中李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先在外地向储户揽储后,欺骗储户称要回网点所在地办理正式存款手续不入账;二是出具空白存款凭证给上门储户,从而吸收存款不入账;三是私下向储户出具借条等凭证代替存单;此外,李某挪用银行资金的方式包括:一是对大额储户开具相同金额的虚假存单,而仅将其中小部分资金入账,其余资金挪作他用;二是将回收的贷款不入账;三是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立据贷款挪用资金。 损失及影响:对储户而言,其通过银行存款的本意主要在于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并且获得利息收入,而李某通过各种欺骗手段蒙骗储户,将储户本应存入银行的款项不入账而挪作他用的行为,使得储户和银行之间并未发生真实的存款法律关系,储户的资金并没有得到妥善的保管和处置,资金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此外,虽然李某所在银行并没有接到客户的存款,但是李某作为银行员工,在其职权范围内以银行名义向储户吸收存款,构成职务代理,应由所在的银行承担违法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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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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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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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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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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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分理处原主任周某,利用长期为客户梁某办理业务产生的信任,获取了梁某银行账号和密码,多次挪用侵吞梁某存款百万元,被司法机关以贪污、挪用公款罪追究了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周某与梁某的业务交往中,逐渐成为朋友,周某提议梁某买理财产品,梁某开设了基金账户并存入资金购买基金,为了方便交易,在周某提议下,将银行卡置于周某处,随后周某通过长期帮梁某买基金的便利,获取了梁某银行卡密码,着手实施犯罪:2006年10月,梁某不知情前提下,周某在凭条上假冒梁某签名,从梁某卡中转出5万元供自己使用,半年后归还至梁某账户。2008年3月,某公司李某资金周转困难求助于周某,周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梁某账户中40万元转入自己账户并借给李某短期使用。2008年7月,从梁某账户挪用30万元借给李某,两次借款李某支付周某利息4.6万元。2009年3月,周某伙同柜员戚某和授权员赵某空存实取,赵某授权戚某向梁某卡中空存100万元,周某利用款项买基金次日卖出,指使戚某赵某将梁某账户中的基金赎回款项空取,将账面资金和库存现金冲平。2009年4月, 梁某急需用钱请周某代为取款,周某无法归还,遂案发。法院认为,周某身为银行经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客户资金,构成贪污罪;挪用客户资金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周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所获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作案手段:一是通过与客户长期业务往来建立的业务关系骗取客户信任,借机获取卡和密码,利用职务便利大额转账和提现,侵占挪用客户资金;二是利用权力指使下属空存将账户内资金挪用,使用完以柜面取出平账方式冲回。 损失及影响:1.对于受害人。梁某银行卡和密码被周某实际控制,造成存款被多次挪侵占,周某未经梁某同意擅自将存款提出供自己使用或借给他人以谋取收益,严重影响了梁某对自身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权,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侵犯了梁某的财产所有权。梁某因此陷入长期的诉讼纠纷,占用了大量时间和精力,遭受了有形和无形损失。2.对于犯罪人。周某本应在岗位上充分发挥业务专长,扎实做好业务,但因一己私欲使其身陷囹圄,本该拥有美好人生,却被迫接受面对高墙十余载的悲惨现实。3.对于所在银行。公众对银行的信用产生怀疑,客户的资金被周某随意挪用和侵占及利用客户账户空存实取,带来了严重的声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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