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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同辉与刘晓丽系夫妻关系,在A市东城区扁担胡同56号居住。2010年5月中旬,西城区第一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公司)的部分工人对该房进行翻修,并对该房屋的内墙进行了重新粉刷。施工结束后,工人甲因回家不便,在张同辉家借住一晚。第二天临走时不小心碰坏了张家的彩电。施工完成后不久,天气持续下雨,张同辉夫妇发现刚刚粉刷过的墙壁不同程度地发生涂料脱落现象,而且越来越严重,以致整个房屋墙壁面目全非,且住房仍旧严重漏水,不能正常居住。这时张同辉和刘晓丽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两人各一室一厅。2010年8月20日,张同辉来到西城区人民法院诉称,西城区第一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在修缮其住房后房屋仍旧漏水,且所用涂料系伪劣产品,使原告不能正常居住,并且电视机被损坏,要求房屋公司重新修缮房屋并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张同辉委托了律师于伟为其代理本案,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刘晓丽也于同年8月23日向西城区法院提出了相同的诉讼请求,西城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了本案。经查明,张同辉、刘晓丽所称属实,另查明,2010年7月底,该房屋公司与西城区东方装饰公司合并为新的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房屋公司辩称,粉刷张同辉和刘晓丽的房屋墙壁所用涂料系购买于本市立新涂料公司,应由立新涂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简答题1

本案中西城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本案中房屋公司一直全权委托宋敏为其代理一切相关房屋修缮事宜,则在诉讼中宋敏的诉讼地位如何? 本案被告是谁?为什么? 立新涂料公司如果参加诉讼,则诉讼地位如何?该公司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诉讼代理人于伟的诉讼权利如何?

正确答案

(1)本案西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东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如果房屋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明确委托宋敏为诉讼代理人,则宋敏不具有任何诉讼地位,因为民法上的委托并不必然导致诉讼中的委托,民法上的委托关系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诉讼法上的委托关系存在于委托人和法院之间。
(3)本案中房屋损失的被告为合并后的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民诉意见》第50条,企业法合并的,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引起的纠纷,由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电视机损失的被告为工人甲。因非职务行为或非授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由法人的工作人员自己承担。
(4)立新涂料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该公司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有权提起上诉,但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
(5)于伟无权代理原告承认、放弃、变更其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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