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公司的要约没有说明承诺期限的起算点或起算方法,要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B承诺期限的起算日是4月2日,因为其是在4月2日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的
C从4月2日起算4月17日为第15天,而甲公司是4月19日才收到乙纺织厂的“承诺”的,由于此“承诺”不是在有效期限内作出的,所以无效
D承诺期限的起算点应按投邮日期即邮戳日期4月4日起算,所以,到4月19日才是第15天,这样承诺即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合同当然有效成立,甲公司应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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