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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包含
3
个小题
甲开办了一家私人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资金,将自己的宝马车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并约定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不能还款的,该宝马车归乙银行所有,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来,因资金链条紧张,甲又将该宝马车抵押给丙银行,获得借款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甲在债务到期后无力还款,乙丙银行主张对宝马车行使抵押权。最后,该车拍卖所得70万元。
简答题
第
1
题
甲与乙银行关于债务届期不履行时,宝马车归乙银行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无效。“流质契约”无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0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而且这一规定与《物权法》不存在冲突,仍然有效。所以,甲与乙银行所签订的债权届期不受清偿,抵押财产转移所有权的约定无效。
答案解析
略
简答题
第
2
题
乙银行的抵押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成立。对于交通工具的抵押,我国现行法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只要合同成立生效,那么抵押权亦设立,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解析
略
简答题
第
3
题
乙丙银行就该抵押财产,其债权在多大范围内能够获得清偿?
正确答案
丙银行的债权50万元能够全部获得清偿,乙银行仅能获得20万元。虽然乙银行的抵押权先于丙银行设立,但是却没有登记。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担保法》第54条,《物权法》第199条)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因此丙银行就该抵押财产优先于乙银行优先受偿。就该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丙银行债权全部受偿后,乙银行才能获得赔偿。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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