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写字楼工程,建筑面积120000m2,地下2层,地上22层,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合同工期780日。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招标文件参加了该工程的投标,并以34263.29万元的报价中标。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阶段项目部对项目进行了验收。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任命李某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并规定其有权决定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
事件2: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全玻门、防火门安装,按照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每1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进行验收。隐框玻璃幕墙工程的表面平整度规范的允许偏差为2mm,在检验批验收时,两个检验批各抽查的100个检测点,第一个检验批检测点90%合格,其中最大偏差为3.5mm;第二个检验批82%合格,其中最大偏差为2.8mm。
事件3: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施工,项目部采用的施工工艺有:小砌块使用时充分浇水湿润;砌块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芯柱砌块砌筑完成后立即进行该芯柱混凝土浇灌工作;外墙转角处的临时间断处留直槎,砌成阴阳槎,并设拉结筋,监理工程师提出了整改要求。
事件4: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等内容和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备案机关要求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