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8日,永丰县红旗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对其所属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农村债务专项审计,审计过程中发现,该乡平度村1999年修建村里的灌渠时,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讨论同意,私自向乡信用社贷款40万元支付有关工程费用。于是审计决定于7月13日发出。7月14日,平度村收到审计决定后,认为审计决定的处理不妥,原因是该村向乡信用社贷款前已经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并非村干部的个人决定,不应对村干部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最后,平度村决定向永丰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提出申请,要求对此进行复审。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