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B债权人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C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D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补充申报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E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A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裁定是否受理
B恒达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卓力公司
C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的其他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D对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恒达公司均可提出上诉
E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恒达公司的债务人卓力公司应当向恒达公司清偿债务
A恒达公司作为债权人无权提出破产申请
B恒达公司作为债权人可向卓力公司住所地法院提出卓力公司破产申请
C恒达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在法院受理前不能撤回
D是否受理恒达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一般由法院在15日内裁定
E恒达公司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须由其全体董事共同提出
A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对债权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B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C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法院无权更换
D破产管理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并回答有关询问
E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获得的报酬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潘某、苗某、任某、顾某四人合资兴办了豪俊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潘某占其中的50%。苗某占30%,任某占10%,顾某占10%。公司在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对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作出决定和规划。2013年公司因国外订单骤减,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豪俊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在2013年2月11日受理了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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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苗某、任某、顾某四人合资兴办了豪俊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潘某占其中的50%。苗某占30%,任某占10%,顾某占10%。公司在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对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作出决定和规划。2013年公司因国外订单骤减,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豪俊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在2013年2月11日受理了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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