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月7日
B6月9日
C6月11日
D6月12日
某企业2014年3月应纳税款20万元,于3月25日申请延期缴纳,税务机关在4月3日收到该申请报告,4月20日税务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则该企业应在4月20日向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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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日某纳税人经税务部门实施纳税检查后认定其具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处以补缴税款5000元及一倍罚款、滞纳金300元的处理,当日纳税人不服,在缴完税金但未上交罚款、滞纳金的情况下,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复议,填写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了《复议申请书》,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答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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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个体餐馆2014年2月开业,因一直未申报纳税,县地税局几次通知其申报,其拒不申报。2014年10月14日县地税局稽查核定该餐馆欠缴税款5万元,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该企业,企业未提出听证要求,税务机关3日后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认为罚款过重,于2014年10月27日仅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以李某未缴纳罚款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了李某。 问题: (1)县地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李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李某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是谁?(3)李某应于多长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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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器有限公司2014年3月10日,在省外某市设立销售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由电器公司在当地与相关单位签订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电器公司预付了一年的租金。2014年6月15日,电器公司收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电器公司在6月底前到分公司所在地围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1000元。电器公司认为分公司尚未开展业务,也未取得收入,而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更不能接受处罚。电器公司于是向当地A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请就下面的问题作出回答: (1)该事项为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3)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4)税务师可否接受税务行政复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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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店2010年1月成立,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5月销售服装取得现金收入8万元,销售副食品取得现金收入12万元,销售小电器取得收入2万元。当月购买税控收款机,取得销售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一张,共支付货款2.34万元。6月5日,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应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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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烟丝生产企业接受东方卷烟厂的委托,加工一批烟丝,2014年6月5日东方卷烟厂将外购的烟叶交给烟丝厂用于生产烟丝,2014年9月20日,烟丝厂将完工的烟丝交给东方卷烟厂,东方卷烟厂支付了加工费用。2014年11月12日,税务机关在对烟丝厂的流转税定期检查时发现该项业务中烟丝厂没有代收代缴东方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要求烟丝厂补缴该项业务的消费税,并处以未代收代缴税款4倍的罚款。该单位的负责人认为自己是委托加工业务的受托方,不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按照规定已经缴纳了加工费的增值税,所以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罚非常不理解,故派财务人员前往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政策咨询。要求:假定你是承办该项业务的税务师,请判断: (1)烟丝厂的行为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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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纳税人2014年6月18日开业,2015年3月申报缴纳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则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的“税款所属日期”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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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份,税务机关对所属纳税人进行定期检查时,发现甲企业2014年4月份的应纳增值税款20万元,至今没有缴纳,同时发现企业有以下债务,则该项税款应优先于()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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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均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2013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如下问题: (1)2013年度6月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的10%标准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合计3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12月进行账务调整,将超过2013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部分12万元调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因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未超过规定标准,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2)2011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30万元,于2013年8月重新收回,企业将收到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3年7月,拒收供货方提供的预定货物,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增加。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如下决定,并于2014年8月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该企业:调增该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额46万元,分别为: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标准的5%补充养老保险部分计12万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已作资产损失当年收回的30万元应计入所得额、支付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作出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对调增的所得额按适用税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按应补税额处以0.5倍的罚款。企业未提出听证的要求,税务局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问题: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3年企业所得税作出的补税(或追缴)、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有哪些方面不当?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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