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所以,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B银行贷款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同时也超过
C银行没有在保证期间提出主张,所以,银行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D银行在2009年9月10日之后的2年内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抵押担保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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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日,甲建筑公司承揽了乙银行营业大厅的装修工程,全部装修款应于2012年9月1日付清;同年4月1日,甲建筑公司向乙银行申请了短期贷款,约定甲建筑公司同年12月31日偿还。2012年5月5日,乙银行被丙银行全资收购,并发出公告,称其权利义务由丙银行承受。并于2012年8月25日被注销了法人资格。甲建筑公司可以向丙银行主张抵销债务的最早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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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甲公司与乙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利率为年利率8%。双方约定此借款的期限为1年,甲公司应于2006年6月30日返还本金与利息。按照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丙公司作为甲公司提供的保证人在甲乙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书上签章,担保形式为一般担保,担保范围为此借款的本金300万元,保证期限3个月,即到2006年9月30日止。但甲公司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未能归还借款。2006年11月,乙银行起诉丙公司,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代为给付300万元本金。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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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15日,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甲银行贷给乙公司流动资金100万元,月利率为1.206%,期限为2000年3月1日至8月31日止,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两公司确认:“保证期间自2000年3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在保证期限届满前,经贷款方甲银行催收,保证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签订同时,丙公司另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一份,确定:“保证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被保证人乙公司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亦由本单位负连带责任。”在保证期间,丁公司又自行与甲银行修改担保期限,将原担保期延长至2000年10月31日。甲银行在签订合同当日,依约将100万元款项划入乙公司帐户。2000年8月31日借款期届满,乙公司未向甲银行还本付息。 同年9月28日,甲银行向乙、丙、丁三公司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但三公司拒绝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同年12月15日,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与主债务的履行时间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保证责任期间? 2、丙公司、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共同保证关系?如构成,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 3、丙公司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并且担保书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不一致,应如何确定丙公司的保证期间? 4、丁公司与甲银行自行修改担保期限对保证责任有何影响? 5、如何确定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6、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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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建筑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建造施工合同,为乙银行建造大楼,施工费用为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最后一笔费用500万元应在2005年6月30日结清。此前甲公司曾向乙银行贷款2000万元,该笔贷款应于2005年4月1日归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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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5日,甲向某县农业银行贷款12万元,用作搞个体运输的资金,他请朋友王某作保证人,保证于1993年10月5日还清债务。甲于1993年6月20日死亡,其遗下的遗产不足1万元,于是县农业银行要求王某偿还9万余元。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甲死亡,导致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于是判决: (1)驳回县农业银行的诉讼请求; (2)诉讼费1200元由县农业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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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5日,甲向某县农业银行贷款12万元,用作搞个体运输的资金,他请朋友王某作保证人,保证于1993年10月5日还清债务。甲于1993年6月20日死亡,其遗下的遗产不足1万元,于是县农业银行要求王某偿还9万余元。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甲死亡,导致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于是判决: (1)驳回县农业银行的诉讼请求; (2)诉讼费1200元由县农业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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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是一个独资企业(新新玩具厂),其企业生产乐乐牌玩具熊。2002年3月8日,乙因扩大生产规模缺乏资金向甲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甲经审查后同意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但要求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乙将本企业的乐乐商标专用权(经权威机构评估价值40万)质押给银行,3月11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质押登记。由于还有60万的借款血药担保,于是乙又请了他的朋友丙丁戊为剩余的60万提供担保,但当时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2002年5月,金山玩具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乙的的乐乐注册商鸟。裁定申请成立,撤销注册商标。乙不服起诉,驳回维持原判。此后,乙效益下滑,到2003年2月10日,宣布破产。贷款后期,甲见乙已无还款能力,于是要求丙丁戊还款,三人拒绝。2003年5月18日,甲向法院起诉丙要求其承担还款义务。 1.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丁戊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丙丁戊能否主张自己享有先抗辩权?为什么? 3.乙的商标权被撤销后,丙丁戊又应承担多少保证份额? 4.贷款到期后,乙五偿还能力,甲可以如何收回贷款? 5.在丙偿还银行60万后,他可以去的哪些权利? 6.在新新玩具厂宣告破产后,甲能否要求乙个人承担还款义务?甲可以在多长时间内行使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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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甲公司向王某发出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了薪资待遇,并约定1个月后正式到单位上班。2008年7月4日,王某到甲公司报到上班,双方于2008年7月1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甲公司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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