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本题共包含 5 个小题

1998年4月,H省复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与J省利华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在J省N市共同发起设立尚古矿泉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尚古矿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泉公司”)的发起人,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双方约定:
(1)利华公司投入价值350万元人民币的厂房等必需设备,船务公司投入流动资金250万人民币;
(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利华公司方面负责。
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船务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250万元投资款汇入利华公司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设立程序完成后,矿泉公司迟迟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活动。
在此过程中,船务公司曾向利华公司多次催问,仍然无果。1999年10月,由于矿泉公司一直未注册和开展活动,且船务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的需要,要求利华公司归还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船务公司遂以利华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船务公司称,由于利华公司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矿泉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定协议无效,利华公司应退还其投资款250万元人民币。利华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致使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利华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未有效;船务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由利华公司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

简答题1

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发起设立矿泉公司,是否符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条件?为什么?

正确答案

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发起设立的矿泉公司,符合设立有限公司的法定条件。因为矿泉公司的设立发起人为船务公司和利华公司两家法人符合“50个以下股东”的要求;双方投入的资本总额为600万元人民币,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关于“3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双方已经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公司组织机构;并且利华公司也以厂房以及设备作为出资而提供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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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

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发起设立矿泉公司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船务公司与刘华公司发起设立矿泉公司的方式,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为矿泉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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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3

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发起设立矿泉公司出资过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发起设立矿泉公司出资过程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为双方没有为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中开设临时帐户,船务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是以货币出资,直接汇入另一发起人利华公司的帐户内,在程序上有瑕疵;利华公司以实物出资,却未验资,存在资本不实的疑问;协议规定由利华公司办理设立登记而迟迟不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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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4

矿泉公司在事实上是否设立成功?为什么?

正确答案

矿泉公司在事实上没有成立。因为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不符合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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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5

如果矿泉公司没有设立成功,船务公司要求退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正确答案

船务公司要求退款并不构成违约。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由于船务公司将货币直接汇入另一发起人利华公司的帐户内,性质上就仍属于船务公司所有。且利华公司长时间不按协议约定办理登记,经船务公司多次催问仍不办理,构成了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船务公司的投资因而不能发生任何效益,而且自身经营情况又发生变换而急需资金。在此情况下,船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其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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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8年4月,H省复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与J省利华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在J省N市共同发起设立尚古矿泉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尚古矿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泉公司”)的发起人,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双方约定: (1)利华公司投入价值350万元人民币的厂房等必需设备,船务公司投入流动资金250万人民币; (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利华公司方面负责。 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船务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250万元投资款汇入利华公司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设立程序完成后,矿泉公司迟迟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活动。 在此过程中,船务公司曾向利华公司多次催问,仍然无果。1999年10月,由于矿泉公司一直未注册和开展活动,且船务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的需要,要求利华公司归还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船务公司遂以利华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船务公司称,由于利华公司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矿泉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定协议无效,利华公司应退还其投资款250万元人民币。利华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致使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利华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未有效;船务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由利华公司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 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发起设立矿泉公司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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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8年4月,H省复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与J省利华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在J省N市共同发起设立尚古矿泉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尚古矿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泉公司”)的发起人,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双方约定: (1)利华公司投入价值350万元人民币的厂房等必需设备,船务公司投入流动资金250万人民币; (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利华公司方面负责。 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船务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250万元投资款汇入利华公司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设立程序完成后,矿泉公司迟迟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活动。 在此过程中,船务公司曾向利华公司多次催问,仍然无果。1999年10月,由于矿泉公司一直未注册和开展活动,且船务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的需要,要求利华公司归还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船务公司遂以利华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船务公司称,由于利华公司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矿泉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定协议无效,利华公司应退还其投资款250万元人民币。利华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致使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利华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未有效;船务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由利华公司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 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发起设立矿泉公司出资过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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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公司、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有限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后更名为“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 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试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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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3月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2000年1月,该公司鉴于到期债券已偿还且具备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其他条件,计划再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经审计确认该公司2000年1月底净资产额为6000万元。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高不得超过()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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