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刘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了丁尼鹏(乙方)使用,租期为3年,但在租期未满之前,刘山又将该房屋卖给了古占奎(丙方),在这种情况下,这份租赁合同()。

A从行为开始起就无效

B即为终止

C对乙继续有效

D仍对甲继续有效

正确答案

来源:www.examk.com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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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甲与被告甲一、甲二、甲三、甲四系父子关系。甲与甲一、甲二共同居住在甲所有的房屋四间。甲因与甲一发生矛盾,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维持生活,并愿意与四被告分割房产四间。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通知甲和甲一、甲二共三人到庭,调解由甲一、甲二每月给付甲赡养费五十元,房产自行处理。由原告甲撤诉结案,没有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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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200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一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02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 200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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