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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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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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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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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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诉讼理论中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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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股东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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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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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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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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